本市出台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

04.01.2015  20:15
  近日,本市出台《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对全市职工病退鉴定工作进行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病退鉴定均按该办法执行。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对病退鉴定的程序、方式和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突出了病退鉴定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三级审核、全程公开。建立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区县劳鉴办、市劳鉴办三级审核、公示制度,确保鉴定工作公开透明。申请人申请病退鉴定时须提供病退鉴定申请书、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病伤残完整的病史资料复印件等材料,由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区县劳鉴办严格审核后报送市劳鉴办进行鉴定复核。二是专家鉴定,科学公正。办法规定,聘任病退鉴定专家应取得执业资格且具备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关医疗机构在征求医疗卫生专家本人意见后负责推荐,经本级劳鉴会研究审核后聘用,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规定鉴定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鉴定标准,客观描述病、伤残程度,综合分析诊断资料,提出科学的鉴定意见。三是强化监督,严格管理。办法规定,病退鉴定场地须相对固定,鉴定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并实时监控,工作人员、鉴定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提供虚假病史资料、无故不参加劳鉴办统一安排的医学检查和鉴定、有无理取闹及威胁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等情形的,劳鉴办有权终止或取消鉴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病退鉴定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均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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