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及施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港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渤海海洋监测监视管理中心:
为有效解决水运建设市场建设程序履行、施工安全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规范水运建设市场行为,确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稳定态势。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6〕209号)等一系列专项整治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委将开展2016年天津市水运建设市场及施工质量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施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座谈和问询交流等形式,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基本建设程序履行、设计变更、招标投标管理、参建单位履约管理、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等存在的问题,突出工作建议和整改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管理,促进水运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确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稳定态势。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为我市在建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检查内容分为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和施工质量安全检查两个方面(具体内容附后)。
三、检查依据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违规行为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水函〔2015〕57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5〕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四、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活动将分为自查、督查、总结通报三个阶段展开,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
自即日起至6月底前,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对承担的水运工程项目按照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6月底前将水运建设市场自查报告报我委,将施工质量安全自查报告报天津港质监站。
(二)督查阶段
7月至9月,根据各建设单位自查情况,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天津港质监站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天津港质监站根据各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自查报告,按照施工质量安全检查内容,提前对水运工程在建项目进行施工安全质量管理专项检查,并在我委现场督查工作会议上通报(通报情况形成书面文字另报我委)。
(三)总结通报及整改落实
10月至11月,督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形成总体督查报告,通报各有关参建单位,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各建设单位按照督查报告组织各参建单位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我委。
五、有关要求
(一)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检查工作,结合“平安工地”考核评价、“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治理、文明施工等专项检查工作细化检查内容,制定自查方案,逐项深入检查、自查自纠,将项目基本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等项目管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我委。
(二)我委将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开展自查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各单位应结合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利用本次检查成果,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罚市场环境。
(三)检查期间各相关单位不得停工待建,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等要求。
(四)我委原下发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津交发〔2016〕127号)中的督查时间和督查方式及有关要求以此文件为准。
(五)检查依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请各单位在交通运输部网站等相关网站自行下载。
附件:检查内容
2016年5月26日
(联系人:许涛、王思维;联系电话:2453936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检查内容
一、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检查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1.项目建议书批复(含核准、备案);
2.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
3.环评、防雷、防洪、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专项许可(批复、备案);
4.海域使用、用地许可、工程规划等;
5.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备案、单位工程交工验收。
6.其他有关基本建设程序。
(二)设计变更情况
1.设计单位未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存在错、碰、漏、缺等问题,因设计原因导致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2.建设单位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缺失,不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或肢解较大、重大变更规避审批等;
3.通过设计变更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谋取私利等行为;
4.通过设计变更掩盖工程质量问题等行为;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招标投标管理
1.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招标方式、规避招标、未批先招、未招先建等行为;
2.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或恶意低价骗取中标等行为;
3.挂靠资质、出借资质、借用他人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等行为;
4.招标条件设置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
5.评标过程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恶意评分等行为;
6.未按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7.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8.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9.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参建单位履约
1.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及设计、监理、代建费用;
2.施工、设计、监理按合同要求及相关标准配备项目经理、总工、总监、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情况(含更换情况)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仪器;
3.廉政建设及执行;
4.施工进度管理及其他履约情况。
二、施工安全质量检查内容
(一)施工现场临水临边防护、临时用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二)文明施工(含外业)、施工质量制度建设及措施,防雷、防潮、防触电等应急制度建设及演练开展情况;
(三)“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专项治理、落实施工方案等专项活动落实情况;
(四)监理大纲、监理日志、施工原始记录、自检材料等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施工质量实测实量、原材料、平行检测等检测、抽检情况;
(六)其他施工安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