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出台 加强监管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
市环保局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13号)和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切实加强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落实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考核分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考核(以下简称工作考核)和生态用地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生态用地考核对象为对生态用地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保护、管理的生态用地为市管生态用地)。
二、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定期评估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工作考核和生态用地考核相结合,总结自评和统一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机构
成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考核工作组成员。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考核及市管生态用地考核。市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的生态用地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以区县人民政府为考核对象的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制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目标责任书,是否严格落实《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禁止一切违规占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活动;
2.是否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工作机制;
3.是否编制实施辖区内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与修复规划;
4.是否制定辖区内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生态保护及修复项目;
5.是否设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专项资金,并按照《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明确的用途专款专用;
6.是否制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章制度;
7.是否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制度;
8.是否开展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9.是否设立、管理并维护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等管护基础设施。
(二)以市有关部门为考核对象的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制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目标责任书,是否严格落实《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禁止一切违规占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活动;
2.是否制定并实施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年度工作计划;
3.是否定期开展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巡视和监察,及时查处破坏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违法行为;
4.是否开展市管生态用地管护和修复工作。
(三)生态用地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用地主要功能保护情况、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生态环境状况等方面内容。市有关部门按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的各类生态用地主要功能及管控要求,分别制定各类生态用地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五、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自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定。
(一)区县人民政府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40分,生态用地考核60分。生态用地考核得分取区县行政区域内各生态用地考核得分的平均值。
被考核区县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发生严重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件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发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建设活动的,从被考核区县考核总分中扣除30分。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黄线区内发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活动的,从被考核区县考核总分中扣除20分。
被考核区县按照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并完成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原农村居民点搬迁安置项目的,以及按照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拆除、搬迁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主要功能无关或破坏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空间完整的企业、设施、建筑物等,并实施生态修复项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加分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考核工作组审查同意后,对其相关生态用地在考核得分基础上加20分。
(二)市有关部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结果,由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部门完成本方案规定的市有关部门工作考核任务情况及其市管生态用地自查情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市管生态用地内发生严重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发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建设活动的,被考核部门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程序
(一)自查。考核对象对完成工作考核、生态用地考核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向考核工作组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实施可申请加分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修复项目的区县,应同时提交项目详细说明、实施进展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评估核查。考核工作组采用遥感等先进技术对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进行监督、巡查和评估,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进行评估。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生态用地遥感调查和地面核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组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对考核对象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并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三)综合评定。考核工作组根据对考核对象的审核、核查情况,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综合评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定结果作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把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本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落实相关工作。工作过程中,考核工作组要加强指导督促。
(二)积极落实整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对考核工作组综合评定中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尽快落实整改,并于接到综合评定结果后1个月内,向考核工作组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严格落实责任。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致使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护工作任务未按计划完成或生态用地被违规侵占的,考核工作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31日废止。
附件:1.区县人民政府工作考核评分指标表
2.生态用地管理责任单位(考核对象)和考核单位分工表
3.各类生态用地考核细则要点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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