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规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

04.03.2016  20:24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科技、法律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好《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3月1日,市环保局印发实施《天津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及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数据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进行规范。

  《规定》重点明确了3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有效数据超标或者超总量的违法行为,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数据超标且无争议的,或者有争议经复测仍超标的违法行为;二是篡改、伪造水污染物排放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三是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正常运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以及重点排污单位不安装使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责令改正、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移送公安机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

  目前,我市已对占全市燃煤量95%、排水量90%以上的排污企业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规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对于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从严处罚超标排放企业,“倒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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