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查机动车超标排放

14.03.2015  17:57

    新华网天津3月14日电(记者方问禹)3月1日起,新修订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为天津市机动车污染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新《条例》增设了“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专章,明确提出了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要求,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排气遥测数据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并提高了超标排放处罚标准。

    近日,天津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按照新《条例》规定,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一是在天津市范围内对公交车站、长途客运站、物流公司等机动车停放地车辆进行执法检查。二是天津市9辆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车不定时间、不定路线、不定地点上路筛查车辆,严格执法。截至目前,已筛查机动车3万辆,进入处罚程序的27辆。

    对于超标排放车辆,按照《条例》中:“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超标倍数和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责令15日内整改完毕。相关信息将在天津市环保局网站进行公告。

    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条例》中:“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严禁上路行驶,并同步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对30日内仍未完成整改的,依法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并加收滞纳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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