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大气污染防治增加有力保障
27.03.2015 11:02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一、天津市的大气污染防治“五四三”思路在新《条例》中得到全面体现。
在“五控治理”(控煤、控尘、控车、控工业污染和控新建项目污染)方面,新《条例》规定,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改善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禁止销售不符合地方标准的燃煤,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要求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实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管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排放污染管理。规定石油、化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泄漏。规定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
在“四种手段”(经济、技术、行政、法律手段)方面,新《条例》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在“三无管理”(管理无死角、监察无盲区、监测无空白)方面,新《条例》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写入总则,明确市、区(县)、乡镇(街)3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责任,对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三无管理”要求实施网格化精细管理,并明确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同时,新《条例》还对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等作出规定。要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在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推进若干环境标准统一等方面开展合作。
二、新《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强了震慑作用。
新《条例》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针对30种违法行为,新《条例》规定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且罚款数额成倍提高。如原来超标排污行为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现在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新《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了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6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相关部门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实行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可以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规定,对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
新《条例》还增加了将违法企业记入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及赋予机动车遥感监测数据法律效力等多项规定,为环保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7.03.201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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