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法官电子邮件确认促当事人成功和解
27.12.2014 21:34
本文来源: 法院
船员夏振艳找到该院立案庭法官,称与华洋海事中心签订了上船协议,被派到一外籍轮船上任三副,中途因家中有事,他提前下船。为此,公司扣留了其3000美元的工资不予支付,希望通过法院帮他要回工资。得知上述情况后,法官立即拨通了华洋海事中心负责人的电话。该负责人告知,夏振艳提前下船,违反了船舶航行的配员规定,给船舶航行带来很大隐患,船舶因此受到了海事部门的警告处分,华洋海事中心的信誉也受到了影响。故公司不但不会支付上述工资,还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在了解事情经过后,法官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希望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双方同意和解,但华洋海事中心又提出希望法院能够出具书面调解书,确认和解内容,以约束双方共同履行协议。因是诉前调解,法院如出具调解书,需要当事人申请立案,缴纳诉讼费用,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该院法官便与双方当事人商量,法院能否通过电子邮件确认的方式,确认和解协议内容。双方经协商均表示同意,并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发到法官的电子邮箱中,法官回复邮件予以确认。双方看到法官回复的电子邮件后,签署了书面和解协议,华洋海事中心还当场将和解款项1787.5美元给付了船员夏振艳。夏振艳收到钱后非常高兴,给法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一个小小电子邮件的回复确认,成功化解了一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彰显了天津海事法院便民、利民的司法服务理念。
本文来源: 法院
27.12.2014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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