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工会建设之我见:把工会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06.01.2015  12:03
来源:    ——《工人日报

刘继臣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工会要立足根本,依法维权,把工会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使工会在党的领导下,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治建设的一般要求,把工会工作纳入法治轨道,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有较为完备的工会关系主体法律调整体系;二是要有较为完善的职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调整劳动关系机制;四是工会内部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五是工会干部要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六是工会要依法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机制。个人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工会法治建设应注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动健全工会活动的法律保障体系。
  当前,在贯彻实施《工会法》中,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和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需要继续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在有立法权的地方,工会要积极推动当地人大修订《工会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全总要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推动和参与有关方面制定机关工会条例;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修法建议。
  (二)积极推进健全职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的职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发展经济和稳定大局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职工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调整法律体系。工会应根据国家的立法规划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认真参与和推进《集体合同法》、《工资法》、《职工民主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建立起以《劳动法》为龙头,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职工权益法律保障体系。
  (三)积极推进和参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实现工会依法维权的重要环节之一。工会推进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点,首先是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在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探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二,建立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强化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分配问题是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于深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实效性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由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从近年来各地的实践看,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必要在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域内都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或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四,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制。“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是工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指导思想。面对新形势,工会必须重视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组织的建设,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使劳动争议处理三方原则落到实处。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应积极推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组织,调处在这些企业中所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加强工会内部各项制度建设。
  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健全和完善工会内部的各项制度,使工会各项工作依法开展,是工会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工会在实践中建立起了一整套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适应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些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工会领导机关内部有关决策、执行、保证、监督、信息反馈及内外协调等各项工作制度,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五)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法律工作干部队伍。
  把工会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工作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还需要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工会法律专业干部队伍。近年来,工会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方面还存在着声势不大、范围不广、形式不活、深入不够等问题,迫切需要加以改进。另外,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的整体法律素质,还需要建立一支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工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