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三块地”改革
备受关注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也就是俗称的“三块地”改革,已经箭在弦上。
2月25日,羊年第一个工作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决定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决定草案,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邓州市等33个县(市、区),将突破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三块地”方面开展改革试点。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鹏对决定草案评价很高。他说:“当前,土地制度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项枢纽性工程。这个决定草案为土地制度的深层次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将确保改革在法治路径下运行。”
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推进“三块地”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行政区域进行试点。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试点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比如,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3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这类土地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决定草案明确,在试点区域内暂时停止实施这一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据了解,20世纪90年代开始,不少地方就开始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但长期以来,试点一直未能在全国推广。
“因为和法律相冲突,过去许多用地单位不敢用此类土地,大型银行也不接受此类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张鹏认为:“决定草案肯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等地位及入市交易的正当性,有利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决定草案提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权限,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政府审批。
合理确定农地征收补偿标准
近年来,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随着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施行,城市征地拆迁问题逐步得到规范,农村土地征收就成了焦点。这其中,征地补偿标准是焦点所在。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