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桥法院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
天津北方网讯: 今天上午,本市红桥区法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数据显示,该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同期侵权案件数的75.32%,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案件共同构成传统民事案件的三大主要类型,其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最多、比例最高。
据了解,随着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呈多发态势,严重危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成为法院受理的最重要民事案件之一。2014年,红桥区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89件,审结641件(含旧存)。
经过对上述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发现多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电动自行车之间交通事故多发。统计数字显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最多、比例最高,特别是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多发、易发,事故后果较为严重。二是上下班交通高峰和午休时间属于事故频发阶段。分析发现,7时至9时以及16时至18时,系上班及下班的高峰时段,道路通行情况较为复杂,因而交通事故频发。而13时至15时,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处于一天当中的疲惫期,也导致事故多发。三是交通事故案件侵权人多为中青年驾驶人,而受害人多为中老年人。统计显示,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侵权人年龄集中在31岁至50岁之间,而且大多是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集中在41岁至60岁之间。四是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现象不容忽视。2014年,红桥区法院审结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有36件,占全年该类案件的5.6%。
典型案例非机动车驮带成人违法
案情简介:2014年6月16日,柳某驾驶孙某所有的车辆沿洪湖雅园小区甬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洪湖东路右转弯时,遇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赵某沿洪湖东路西侧由南向北行驶。柳某驾车未发现情况,未保证安全,其所驾驶车辆前部左侧撞张某车辆左侧后部及赵某左脚,造成赵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柳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对于原告赵某的损失,应由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因被告柳某与张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应由柳某就赵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机动车驮带成年人的交通事故案件。依照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成人骑行非机动车驮带成年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驮带他人的要求,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也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
抢黄灯酿事故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2013年3月24日,李某驾驶机动车沿咸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接近水木天成小区交口北口停车线时,遇交通信号灯黄灯,李某驾车继续前行通过路口,遇张某驾驶机动车沿咸阳路由南向西左转弯,李某所驾车、张某所驾车发生接触,后李某所驾车辆失控,遇朱某推行自行车驮带朱一某由西向东横过马路,李某所驾车前部左侧与朱某推行的自行车左侧前部接触,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及朱某、朱一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朱某、朱一某无责任。
法官点评: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没有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应原地等待。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机动车驾驶员遇黄灯抢行所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了三方车辆损坏及二人受伤的损害后果。本案的发生应引起广大驾驶员的注意,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在通过路口时应减速慢行,“宁停三分,莫抢一秒”。
未投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担责
案情简介:2014年2月23日,谷某驾驶小型客车沿白酒厂大道由北向东左转丁字沽三号路时,遇戴某骑电动自行车沿白酒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丁字沽三号路交口,谷某所驾车左前角与戴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谷某车辆损坏、戴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戴某无责任。谷某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为王某,事发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其他车辆保险。
法官点评:本案中,因车辆所有人王某未履行为该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原告戴某丧失了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原告戴某的合理损失,其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王某及本起事故的直接侵权人谷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部分,应由直接侵权人谷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广大机动车所有人都应该增强保险意识,履行法定义务,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