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切实增强办案人员责任心,提升审执工作质效,红桥法院根据《天津法院案件质量问题认定标准(试行)》的要求,修订出台《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进一步推动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化。一是明确评查方式。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质量实行每季度定期评查;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案件,引起检察建议、重大信访、国家赔偿案件及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指定案件,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审执程序、司法作风等方面实行重点评查;根据上级法院部署、本院工作安排,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某一类型案件或相关问题实行专项评查。二是明确质量分级。依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等情况,将案件质量分为无过错责任案件、瑕疵案件、差错案件、错案四个等级。无过错责任案件,即立案、审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均有法定依据, 审判、执行人员对于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瑕疵案件,即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但情节轻微, 不影响裁判结果或执行结果。差错案件,即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情节较重,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或导致案件被依法纠正。错案,即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情节较重,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者引发严重社会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是明确评查标准。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审判程序、司法行为等方面制定68 项量化标准。被评查案件以100 分为基础分值,得分在90 分以上的为无过错责任案件。80 分以上不满90 分的为瑕疵案件。60 分以上不满80 分的为差错案件。不满60 分的为错案。四是明确定责流程。审监庭将评查结果提交审监专委会初步确定案件质量等级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并在会前3 个工作日通知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到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审监庭汇报案件情况;案件承办人或业务庭负责人陈述意见并接受审判委员会委员询问;案件承办人或业务庭负责人退场后,审监专委会主任提出初评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案件质量等级及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