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津卫医罚﹝2017﹞011号)
28.12.2017 03:33
本文来源: 卫生厅
案件名称 | 天津市河西区虹宇浩美容美发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卫医罚﹝2017﹞011号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市河西区虹宇浩美容美发中心 |
处罚事由 | 该单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7月、2017年8月在本单位内为两名顾客进行超声刀美容服务。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17年12月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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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卫生厅
28.12.2017 03:33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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