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31.03.2015  22:42

天津频道 4月1日起,本市将正式施行《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为加强津河等河道管理,巩固河道治理改造成果,保证河道设施完好,保持畅、洁、绿、美的河道景观,发挥河道排沥功能,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该办法适用于津河等河道范围内的河道、护坡、堤防、沿河护栏、换水设施、水体水质和沿河两岸的排水设施、桥梁与观景台、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照明设施、沿河道路交通以及沿河两岸建筑容貌的管理。河道管理采取按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实施综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原则。具体来说,沿河两岸建筑容貌、园林绿化、沿河护栏及沿河两岸环境卫生、沿河道路等综合管理工作,按行政区划分别由各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的市容、园林、环卫、市政等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护坡、堤防及与堤防一体的观景台、换水设施、沿河公共排水设施、河面漂浮物打捞及取水许可管理,由市水务局负责;市政桥梁及与市政桥梁一体的观景台的管理,由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水体水质的监测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负责;沿河路灯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市市容园林委负责;沿河道路交通管理,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沿河自建设施的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该办法规定有关河道应达到以下管理标准:一是河道水位在非汛期应当符合运行安全和景观设计要求,在汛期应当符合防汛要求;二是水质标准(非汛期)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V类水质标准监测管理;三是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四是沿河道路禁止违反规定停放各类车辆;五是沿河两侧各类建筑外檐完好美观;六是沿河两侧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照明等设施的管理,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的管理标准和要求;七是沿河两侧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河面无漂浮物,环卫设施齐全。

该办法禁止在河道及两侧范围内以下行为:乱泼乱倒,堆物堆料,弃置渣土、垃圾污物,倾倒积雪,排放污染物等;搭设棚亭、摆摊设点、私搭滥盖、乱圈乱占、乱贴乱画、乱拴乱挂等;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取土、爆破、打桩、设障,埋设、架设各种管线等;设置招牌、广告牌;损坏和擅自拆动沿河各类公共设施,擅自取水或启闭河道上的排水闸门等;在河道内戏水、游泳、捕捞、洗刷物品等;开设门脸,开办各类占路市场和存车场,私设游乐场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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