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宣判 包工头获刑

26.04.2016  17:09

   天津北方网讯: 一包工头故意拖欠施工队50余名工人的工资,经催促后竟携款潜逃,后在原籍被警方抓获。今天上午,这名包工头被北辰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本市审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

  据指控,2014年1月,山东省中年男子位某承包了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天津市津保铁路北辰、东丽段承台和墩身的工程,后又将该工程承包给苏某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其间,位某掌管着苏某施工队内51名工人的工资卡。中铁十四局津保铁路项目部每次将工人的工资通过银行打入工人各自的工资卡内,位某收取工资12%的管理费后再将工资给苏某,由苏某按工人实际出工量多少发给每个工人。至2015年4月该工程完工,上述51名工人2015年3月和4月的工资未发。2015年6月12日,中铁十四局津保铁路项目部将前述未发工资共计46万余元存入工人工资卡内,位某将此款转移。后苏某等人向北辰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大队举报,该大队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催促位某给工人发放工资,而后位某不仅未发放工资且潜逃。2015年12月17日,位某在位于山东省东营市的家中被抓获归案。2016年4月5日,位某全额支付拖欠上述51名工人的工资等共计5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位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9时,被告人位某被两名法警押上法庭。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位某表示认罪。法院于10:10当庭宣判,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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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宣判后,本案审判长聂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天判处的被告人位某触犯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是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设的,旨在惩处恶意欠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罪名。被告人位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近50万元,经劳动保障部门催促仍不支付,已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要件,鉴于其在案发后支付了全额劳动报酬,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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