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工作成效显著
1、人民陪审员的聘任较好地弥补了法官力量的不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海事法院本部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中产生,一般应由海事法院所在城市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名额并任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中产生,由海事法院与派出法庭所在城市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协商同意后,一般应由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所在城市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名额并任命。”该院在河北省秦皇岛和曹妃甸设立两个派法庭后,由于法庭法官审判任务繁重,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有时难以组成合议庭,为妥善解决好海事法官特别是派出法庭法官人员的相对不足,根据上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要求,近年来,该院在河北省聘任了19名人民陪审员(秦皇岛12名,曹妃甸7名),不仅充实了该院两个派出法庭在河北省地区的审判力量,而且在优化该院派出法庭的制度构建,加强专门法院审判工作的民主性,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也发挥重要的作用。
2、人民陪审员的聘任基本上满足了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随着海运业的不断发展,大量有关船舶建造、买卖、租赁和船舶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以及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港口货物保管、船舶油污等海事海商纠纷不断产生。同时,由于货运代理、港口货物保管、物流中转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这些案件的专业性非普通的民事纠纷所能相比,特别是许多海事案件发生在茫茫大海上,由于不同于在陆地上可以及时、适当地保留事故现场来获得第一手的证据,再加上若船舶沉没或失踪,还将使大量证据灭失,导致海事案件的证据往往难以甚至无法取得和保存。即使取得了一些证据,由于证据的专业性非常强,非专业人士也难以判断真伪。据此,海事审判的专门性和证据的复杂性决定了需要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为此,该院经过积极协调,在天津市和河北省聘任了40名人民陪审员,这些陪审员均为大学以上本科学历,平均年龄为40周岁,他们既有船舶碰撞、船舶油污、救助打捞等方面的专家,也有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港区渔区德高望重的群众,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的岗位,代表面较宽,文化程度也较高,由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职业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思维方式的不同,形成了良好的优势互补,较好满足了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促进了司法公正。
3、人民陪审员的聘任有利于促进海事审判的公正和质效的提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民众,熟悉民情,易于当事人沟通交流,这一特有优势使其提出的意见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从而促进海事审判活动的公正和质效的提高。从近三年来该院陪审情况看:2012年全院陪审率为19.15%,其中:秦皇岛审判庭为72.9 %,曹妃甸审判庭为40%;2013年全院陪审率为64.87%,其中:秦皇岛审判庭为75.76%,曹妃甸审判庭为66.93%;2014年全院陪审率为53.41%,其中:秦皇岛审判庭为90.48%,曹妃甸审判庭为64.36 %。从上述数字看出,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大量案件的陪审,不仅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而且也提升了息诉服判率,该院一审息诉服判率2012年为81.93%,2013年为88.5%,2014年为91.98%,息诉服判率逐年提升,人民陪审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总之,通过陪审,既提高了海事海商案件质量,又拓展了社会公众了解认识海事司法的途径,拉近了专门审判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强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该院裁判的认同感与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