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港口价格行为规则 明确34项禁止性价格行为
为规范港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昨日,市发改委召开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发布会暨规范港口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
据了解,我市在全国率先推出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了港口经营者的定价规则和相关义务,列举了五条34项禁止性价格行为,并针对港口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作出说明。根据该行为规则,港口收费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港口经营者必须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港口经营者应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港口经营者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对外公布,并采取书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用户,确保用户周知。
行为规则明确,港口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港口经营者有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港口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88908890或12358价格监督平台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