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游客自愿支付奖励机制 导游小费你会给吗?

07.09.2015  11:41

      日前,国家旅游局联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但2013年颁布实施的我国第一部《旅游法》规定,导游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出游中要不要给导游小费?怎么给小费?不少消费者有些“糊涂”。

      “《旅游法》规定导游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但没有禁止游客自愿支付小费。”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说,《意见》中的这种“奖励”,是游客自愿向导游支付的,严格意义上说是对优质服务的一种赞赏和肯定。

      戴斌认为,《意见》让导游的薪资构成增加了一种可能性,既体现了有关部门对导游待遇问题的重视,对解决目前国内旅游市场的诸多乱象也能起到正面推动作用。

      近两年,旅游行业竞争愈发激烈,导游面临待遇不稳定、保障差等问题,特别是一些旅行社推出“零负团费”行程使问题雪上加霜。“低价团也需要成本,团费中优惠的部分不少以降低收入的方式转嫁到了导游身上。一些导游为了增加收入,不得不依靠购物提成,有些演变成强制购物。”深圳一家旅游公司专线主管冯伟说。

      游客自愿支付小费合法化得到导游的认可。在云南一家知名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潘莉莉说,很多导游没有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收入主要靠导游服务费和一些购物点的提成,如果能有游客主动给小费,会觉得工作得到了认可,也能提高收入。

      消费者担心“自愿”变相成“强制”

      不过,不少消费者并不希望在国内实行小费制度,主要原因是担心自己被迫为这一制度“埋单”。

      “是否支付小费的决定权,一定要掌握在消费者手中。”戴斌说,小费虽然能够有效促进导游服务质量,但应避免直接或变相强制收小费,否则这种“鼓励”就变了味。

      解决导游待遇问题需多管齐下,业内人士指出,除了探索小费合法化外,解决导游待遇问题还需多管齐下。导游是旅行社的生产要素,也是旅游市场中的重要一环,要想改善旅游市场的服务质量,必须解决好导游的待遇问题。

      《意见》要求旅行社理顺与导游的关系,不仅明确了与全职导游签订的合同内容,还表明旅行社与兼职导游也可签订劳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导游费用。

      戴斌认为,在保障导游权益方面,以前出台的一些政策责任主体不够清晰,导致执行过程中难以到位。今后,在保障导游权益方面应明确职权,不仅是旅游局、旅行社,各级劳动执法部门也应有所作为。同时,各地导游应积极组建导游协会,通过导游协会与旅行社有效沟通,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