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
从滨海新区发改委了解到,为深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切实增强企业竞争力,在全面落实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新区制定了第一批27项政策措施,全面涵盖促进商务经济发展、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小巨人升级发展、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五大方面内容。
促进商务经济发展
在促进商务经济发展方面,新区将支持扩大进口,支持扩大出口,鼓励会展经济发展,推动平行进口汽车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发展境内外航空维修、再制造业务,发展文化出口,促进电子商务(内贸)发展,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推进社区商业发展,提升旅游发展水平。
对于支持扩大进口,新区将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符合《天津市鼓励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和商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政策支持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加快东疆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对外贸公共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等。
对于支持扩大出口,新区将在试验区域建立企业退税“资金池”,帮助企业快速退税。对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按照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对企业融资利息给予贴息支持。对各类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资金支持等。
对于鼓励会展经济发展,新区将对新区企业参加列入《2016年度境内国际性展会目录》展会的展位费给予资金支持。对参加列入市大活动办计划的展会,并设立天津公共形象展区所涉及的展位费、特装费等给予资金支持等。
对于推动平行进口汽车发展,新区将落实平行进口汽车1亿元专项资金,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试点平台、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补贴。加快推动平行进口汽车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运用单一窗口模式简化企业通关报检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对于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新区将对具有较高信息化科技化和节能环保水平、较强创新性商业模式、在全国或区域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通过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对推进社区商业发展,新区将对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菜市场,分别给菜市场经营方不同额度的资金奖励。支持标准化菜市场新建项目。
对于提升旅游发展水平,新区将支持A级旅游景区创建,对每年成功创建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予以资金支持。
对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发展文化出口、促进电子商务(内贸)发展等,新区均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新区将扶持开办运营、补助办公用房、奖励经营贡献、激励企业成长、鼓励上市重组、助力研发助新。
对于扶持开办运营,新区将根据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收资本,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扶持补助。
对于补助办公用房,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滨海新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新区将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对新引进总部企业,按照年度对滨海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
新区将鼓励总部企业能级提升,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等。
对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新区的总部企业,新区将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新引进总部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创新,除按税法有关规定给予各类税收优惠外,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免费提供创新孵化载体,并可免费使用各通用技术服务平台、研发平台以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推进科技小巨人升级发展
在推进科技小巨人升级发展方面,新区将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升级,实施科技小巨人升级发展专项,设立专项资金。
滨海新区将每年投入财政资金15亿元以上。其中,滨海新区政府每年投入6亿元以上,各功能区每年投入9亿元以上。重点在重大平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科技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全市实施的重大创新项目及开发杀手锏产品的企业,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机构的企业以及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国家品牌的企业,根据天津市支持情况,新区予以资金匹配支持,其中功能区企事业单位由功能区予以匹配。
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新区将建立区域倒贷资金池,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新区本级和开发区、保税区等七个功能区将共设一个资金池,金额不低于5亿元,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新区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在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方面,新区将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减免企业相关税费,加强企业辅导培训,并支持已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新区将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对于不同情况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划转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评估增值,个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法人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期缴纳。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与其他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同一个或相同多个投资人)100%直接控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