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煤炭经营主体进行专项治理的公告

19.05.2017  04:42
各煤炭经营者: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六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煤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办﹝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全市煤炭经营主体进行专项治理,全面清理存量煤炭经营户。公告如下:
  1.按照《通知》要求,各区在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将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武清区以及其他各区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禁煤区不设立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对煤炭实行“禁存、禁售、禁燃”。
  2.禁煤区以外经营煤炭的,严格落实煤炭集中存放在市商务委统一规划的经营性煤炭堆场的要求。经营民用煤的应符合商务部门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在堆场内经营的,需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与全市统一规划的堆场签订的合同。在堆场外经营民用煤的,具备经商务部门认定的600平方米以上的全封闭储煤场地条件。
  3. 5月31日前各类煤炭经营者,按本公告第二条要求,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与全市统一规划的储煤场地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或自有600平方米以上(含600平方米)全封闭储煤场地证明。不具备上述条件或预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又拒不退出的,市有关部门将联合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