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用房新规下月施行 物管基本服务费有了上限
今晚网讯 (渤海早报记者 邵隽)昨日记者获悉,《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今后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今后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将更加规范。同时,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针对目前业主日常咨询和投诉涉及的集中问题进行了解答。
对于市民关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根据《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分为一、二、三、四4个等级,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分别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2元、0.9元、0.7元、0.5元。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据实测算,另行协商确定。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业主办理入住后,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应当找谁解决?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