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不低于低保标准1.5倍

09.03.2017  20:08

  每日新报记者李海燕任悦让困难群众生活有保障,是政府部门的职责。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了提高对特困人群救助供养的准确性、时效性,天津出台《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将三类人群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这些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或在机构集中供养,同时还可以享受不低于城乡低保金1.5倍的救助供养金,以及医疗、住房、教育等多项救助。

  根据《实施意见》,天津将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有天津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保障基本生活。采取社会化发放手段按月为特困人员发放救助供养金,标准为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落实物价补贴、年终一次性补贴和过节费、供暖补贴、电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按照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发放照料护理补贴;采取亲属和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饮食、起居、清洁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帮助。

  提供疾病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按最高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后,自付部分仍有困难的,由临时救助资金予以支持。

  住房救助。对住房困难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取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措施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危房改造补贴。

  教育救助。对特困人员中的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通过减免学费、发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稿源:每日新报                编辑: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