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建立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和《天津市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7〕51号)做好环保普法工作,根据法治天津建设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印发<天津市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津法建组发〔2018〕4号)的要求,结合环保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市环保局普法责任清单,请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市环保局普法责任清单
2018年7月23日
普法责任清单
序号 | 普法重点任务 | 普法对象 | 普法形式 | 责任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论述等 | 市环保系统 | 通过党组织的“三会一课”进行学习 | 机关党委 | 贯穿全年 |
2 | 宪法 | 组织专题学习,发放书籍资料,开展“12.4”国家宪法日主体宣传活动 | 法制处 | ||
3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 | 1、通过党组织的“三会一课”进行学习; 2、组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 | 机关党委 | ||
4 |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制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法制建设的统一领导 | 组织集中学习 | 法制处、人事处 | ||
5 |
1、市环保系统;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1、对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法工作中,通过说理式执法、编制普法宣传读物、编写案例等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2、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释义解读、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 3、结合“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中国水周”等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 各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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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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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环境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 | ||||
10 | 《放射性污染环境防治法》 | ||||
11 | 《环境保护税法》 | ||||
12 | |||||
13 | 其他涉及环保、行政的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