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百日行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津环保监察〔2016〕31号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
水污染防治百日行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滨海新区环境局: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3月1日实施,为深入贯彻条例,切实加大我市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水污染综合治理能力,改善水环境质量,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水污染防治百日行动专项检查,为此制定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百日行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016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
百日行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天津市《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提高我市水污染综合治理能力,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市环保局决定开展水污染防治百日行动专项检查,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涉水污染物排放企业,源头管控工业废水排放,推动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通过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解决当前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我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查手续:检查企业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是否齐备,重点检查水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是否与环评和验收相一致,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情况。
(二)查运行:检查工业企业是否存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况,对存在跑冒滴漏、设施老化的涉水企业要重点检查。
(三)查排放:检查企业废水排放是否达标,排污口是否规范化,是否超排放总量排放,对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罐车拉运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的企业要重点打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查园区:检查工业园区环保手续是否齐备,是否建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处理后工业废水是否达标排放。对于园区内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工作职责
(一)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百日行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信访案件进行检查。
(二)区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对辖区内涉水工业企业组织全面排查,对违法企业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排查阶段:2016年3月4日- 2016年6月20日,各区县环保局对辖区内企业组织排查,市环保局对重点企业开展抽查。
(二)总结报送阶段:2016年6月21日-2016年6月30日,各区县环保局将排查工作汇总上报市环保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各区县环保局要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作为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主管局领导负总责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做到问题随时发现、随时处理、督促有力、查处到位。
(二) 结合实际、重点突出。可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水质监测数据以及历年来群众信访举报的信息,严查工业企业水污染行为。重点检查造纸、石化、制革、印染、染料、焦化、电镀、农药、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废水排放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不及时或达不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停业、关闭。各区县环保局对排查发现的“十小”企业要立即建议区县政府进行取缔,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三)加强引导、鼓励参与。可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水污染防治百日行动专项检查的意义,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对违法性质恶劣的企业给予曝光,督促企业守法自律,促使专项检查行动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四)专人负责,按时上报。各区县环保局要选派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以专报形式随时上报。每月5日前上报阶段工作情况(附表1和附表2),工作总结请于2016年6月30前上报。
附表1
水污染防治百日行动专项执法检查工业企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电话:
序号 | 名 称 | 地 址 | 是否完成环保审批验收 | 处理设施 运行情况 | 水污染物 监测情况 | 废水排放去向 | 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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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停产或关闭的请在备注中注明。2、治理设施设施运行情况包括:正常运行、不正常运行、擅自闲置。3、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包括: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关闭、移送司法机关等。
附表2
水污染防治百日行动专项执法检查工业园区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电话:
序号 | 园区名称 | 地址 | 是否完成环保审批验收 | 是否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是/否) | 处理设施 运行情况 | 水污染物 监测达标情况 | 废水排放去向 | 企业总数(工业废水企业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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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工业聚集区请在名称后注明。2、治理设施设施运行情况包括:正常运行、不正常运行、擅自闲置。3、园区内企业数请分别填写企业总数和涉工业废水企业数。4、园区内企业情况可不在本表填写,请在附表1中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