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通报10月份我市环境执法情况
27.11.2015 19:13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对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天津春发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恶臭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2015年8月21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春发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监测,发现该单位排放恶臭污染物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规定,2015年9月10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5年10月23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3万元。
二、倍耐力(天津)橡塑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5年10月20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区潮阳街工业园区的倍耐力(天津)橡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橡胶制品制造项目未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5年11月2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0万元。
三、天津永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5年10月20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潮阳街工业园区内的天津永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橡胶鞋底生产项目未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5年11月2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0万元。
四、天津市三勋精密机电制品有限公司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案
2015年9月14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三勋精密机电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015年度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规定,2015年10月25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五、津南区合利信烤漆厂利用渗坑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
2015年7月30日,津南区环保局会同津南区双桥河镇派出所对位于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合利信烤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利用渗坑外排生产废水,经监测,废水中重金属锌含量为25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超标50.8倍。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禁止非法排放重金属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的规定,2015年7月31日,津南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津南分局进行处理。
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坑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水”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利用渗坑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水,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5年10月28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罚款10万元。
六、天津裕津页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5年10月9日,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裕津页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5年10月26日,蓟县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
七、天津市少彬金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5年10月9日,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少彬金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设项目的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5年10月26日,蓟县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
八、天津市静海县振兴镀锌管有限公司炉前煤煤质超标案
2015年7月29日,静海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静海县振兴镀锌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监测,发现该单位1号锅炉传送带上正在使用的炉前煤全硫量为0.86%,超过《工业和民用煤质量》(DB12/106-2013)规定的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煤”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煤,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的规定,2015年10月27日,静海县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劣质煤改用低硫优质煤,并处罚款1万元。
九、天津市港虹地毯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
2015年 9月18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港虹地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的染沙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场外南侧水沟,经监测,该废水中COD排放浓度为66.1mg/L,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2015年9月25日,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处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5年10月21日,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785元(应缴废水排污费五倍)。
十、西青区宏祥发金属表面处理厂废水超标排放案
2015年9月10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青区的宏祥发金属表面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水的污染物浓度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2015年9月28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治理,处排污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2015年10月16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535元。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27.11.2015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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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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