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环保法》实施 开启天津环境治理新篇章
环境监测人员开展空气质量应急监测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报道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 >新《环保法》”)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业内人士认为,这部治污重典将开启中国环境治理的新篇章。与原《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有哪些亮点?严厉表现在哪些方面?文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一解读。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天津环保工作将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用法律为美丽天津建设护航,让市民享受到更多碧水蓝天绿地。
聚焦新《环保法》
答:1989年,《环保法》正式施行。20多年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环境状况却日益严峻。原《环保法》的47条规定,被认为过于粗疏,理念落后,操作性不强,执法疲软。新《环保法》共有70条,不但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而且规定了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等制度,赋予公众参与的权利,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对原有条款进行了系统性修改。新《环保法》中因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8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等内容,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
问:新《环保法》如何体现人人参与环保的理念?
答:在本次修法过程中,人人参与环保是其中亮点之一。因为环境问题和其他问题不一样,很多法律主体很有限,而《环保法》则不一样,每个人都是主体。不管我们对环境、对污染多么不满,我们自己实际上都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一个分子。新《环保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如果我们每个人不从自己做起,环保没有出路。当然,企业是主体,政府要负责。新《环保法》规定得非常细,比如企业责任是什么,政府责任是什么,公民责任是什么。
问:新《环保法》对政府部门的环保工作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答: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问:新《环保法》对企业负责人逃避监管排污行为有什么规定?
答: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