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实施 开启天津环境治理新篇章
天津北方网讯: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 >新《环保法》”)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业内人士认为,这部治污重典将开启中国环境治理的新篇章。与原《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有哪些亮点?严厉表现在哪些方面?文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一解读。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本市环保工作将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用法律为美丽天津建设护航,让市民享受到更多碧水蓝天绿地。
聚焦新《环保法》
答:1989年,《环保法》正式施行。20多年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环境状况却日益严峻。原《环保法》的47条规定,被认为过于粗疏,理念落后,操作性不强,执法疲软。新《环保法》共有70条,不但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而且规定了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等制度,赋予公众参与的权利,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对原有条款进行了系统性修改。新《环保法》中因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8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等内容,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
问:新《环保法》如何体现人人参与环保的理念?
答:在本次修法过程中,人人参与环保是其中亮点之一。因为环境问题和其他问题不一样,很多法律主体很有限,而《环保法》则不一样,每个人都是主体。不管我们对环境、对污染多么不满,我们自己实际上都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一个分子。新《环保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如果我们每个人不从自己做起,环保没有出路。当然,企业是主体,政府要负责。新《环保法》规定得非常细,比如企业责任是什么,政府责任是什么,公民责任是什么。
问:新《环保法》对政府部门的环保工作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答: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问:新《环保法》对企业负责人逃避监管排污行为有什么规定?
答: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问:新《环保法》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有哪些规定?
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现在很多城市都受到了雾霾影响,新《环保法》有哪些给力措施?
答:雾霾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新《环保法》第47条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突发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预案;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时候,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推动环境公共污染危险的减缓。
答:一是增设按日计罚。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处罚,上不封顶,将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二是增设治安处罚。新《环保法》规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可给予治安拘留处罚,这将极大震慑违法行为人。三是增设连带责任。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是新《环保法》在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赋予环保部门一些职责和权限。比如,赋予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
答:“按日计罚”是解决长期困扰环境保护执法“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以往企业违法排污后受到的经济处罚是一次性处罚。新《环保法》将“按日计罚”内容纳入后,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比如五万元;企业没有按期改正,环保部门要在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之日的次日起,按每天五万元连续处罚,直至整改完成,此处罚上不封顶。
新《环保法》在三大领域实现突破
此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主要亮点还在于推动建立绿色发展模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在这三大领域均实现了较大突破。
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法规定,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法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在此基础上,新法进一步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对此,原《环保法》仅在第十五条作出有关政府协商解决的原则性规定,而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此外,新法还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同时提出,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这一系列新增内容,必将对下一步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起到积极作用。
推动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新法增设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条文。其中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法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日前,天津市举办2014年重点企业环境教育培训班,来自全市环保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15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由市环保局法制处和市环保宣教中心共同举办,以宣传贯彻新《环保法》为主线,结合当前环境保护形势和参训企业特点设置了新《环保法》及“两高”司法解释专题解读、《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内容解读、核安全文化、企业项目审批、危险废物管理和环境监管执法等课程,邀请了多位环保专业人士进行针对性授课,并在培训后对全体学员进行了考试。
此次培训是依据《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有关规定,继2013年后举办的第二次环保重点企业负责人环境教育培训班,旨在通过专家解读、案例分析等形式,让企业“当家人”知晓相关法律法规,细算违法成本账,进而强化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天津建设。
本市继续举办“名家大讲堂”
2014年,市公务员局、市环保局继续共同举办以“解读新《环境保护法》”为主题的第二期公务员“名家大讲堂”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培训班,特别邀请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庆瑞对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进行详细解读,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600余人听取了讲座。
在培训中,李庆瑞司长介绍了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背景和修订过程,并从合理定位、创新理念、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公众参与、经济手段、强化监督七个方面,详细解读了新《环境保护法》的新增和修改内容,同时提出了新《环保法》出台后的下一步工作方向。
此次公务员“名家大讲堂”的成功举办,是落实《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和《天津市2014年环境教育工作计划》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了公务员队伍的环保法制意识,推动了天津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为天津市“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的实施打下了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