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 马路上蹿出新“杀手” 这样骑才能安全
电动自行车遇红灯时未在白线内等候
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
电动自行车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使
电动自行车私自安装挡风装置
天津北方网讯: 昨天,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天津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伤害”的分析报告,根据历年来天津市道路交通伤害发生和死亡的统计情况,表明近年来与电动自行车违规驾驶有关的交通事故数量逐年上升,而电动自行车违规引起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不容小觑,并针对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安全意识差和违规驾驶行为普遍的情况,呼吁居民关注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伤害,尤其是电动自行车驾驶者、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提高道路安全意识,倡导社会重视针对电动自行车规范驾驶认知和行为,减少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推动完善关于电动自行车道路安全的专项法律法规,从而预防道路交通伤害的发生。
道路交通伤害——
我国所有伤害致死中的首要原因
道路交通伤害是一个重要的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在2015年发布的最新版“全球道路安全报告”指出,全球每年有125万人口死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伤害是造成15岁至29岁青年人死亡的首位原因,并耗费了政府约3%的GDP。全球90%的死亡都发生在中低收入国家。中国2013年报告的道路交通事故致死人数将近5.9万人,其中约72%为男性,28%为女性。弱势道路使用者即行人、骑自行车者、骑摩托车者占据了其中1/2的死亡人数。在全部死亡原因分类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2轮或3轮摩托车驾驶者,为27%;其次是行人,为26%。在中国道路交通伤害的致死性危险中,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客占22%,而骑电动自行车者、骑自行车者和行人占78%。
道路交通伤害不仅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身心重创,也使整个国家都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仅2012年,我国交通事故的直接财产损失就达11.7亿元人民币,这还没有包括伤害致死或致残人员的间接经济损失。最新一项发表在柳叶刀上的研究显示,在我国前10位寿命损失归因中,道路交通伤害已经位居第3位。在我国,道路交通伤害是所有伤害导致死亡的首要原因,同时也是致残的主要原因。
本市道路交通伤害情况——
15岁至44岁中青年组发生率最高
据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天津市居民死因及发病监测体系数据显示,2014年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伤害的发生人数占全部伤害发生人数的15%,排在继跌伤、动物伤之后的第三位;在造成死亡的全部伤害原因中,道路交通事故居于第一位,其中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占一半以上。2014年,本市道路交通伤害发生3.4万余例,发生率340/10万;死亡1400余例,死亡率14/10万。
道路交通伤害发生及死亡病例的人群特征包括:
[人群]
道路交通伤害发生病例的平均年龄为40±18岁,死亡病例的平均年龄为49±18岁。从构成比来看,道路交通伤害发生和死亡病例均以45岁至64岁最多,但发生率以15岁至29岁和30岁至44岁最高,分别为401/10万和404/10万;死亡率却以65岁以上最高,为19/10万。可见,道路交通伤害在15岁至44岁中青年组的发生率最高,死亡集中在65岁以上的老年组。而15岁至44岁这一年龄组的中青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主要劳动力人口,也是社会的中流砥柱,而任何一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不论是死亡还是受伤,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都是重大的打击。
[性别]
发生者中男女性别比为1.6:1;死亡者中男女性别比为3.3:1。可见,不论是发生还是死亡的情况,道路交通伤害男性都高于女性,且恶性交通事故男性更多。
[职业]
道路交通伤害无论发生还是死亡,排名第一位的均为农民,分别占总例数的25.8%(发生)和60.8%(死亡);第二位均为工人,分别占16.7%(发生)和11.8%(死亡)。
[地区分布]
发生率最高的前四位地区依次为:东丽区、西青区、滨海新区、津南区。死亡率最高的前四位地区依次为:蓟县、静海区、武清区、宝坻区。而不论是发生率还是死亡率,“市内六区”均基本较低。
此外,在全部死亡病例中,行人占52%,骑脚踏车人员占14%,二者合计占66%。这和以往的研究一致,即一半以上的交通事故死亡者是行人、骑自行车人和骑摩托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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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使用者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九成人支持立法规范电动自行车
2015年由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市居民的电动自行车规范驾驶行为和知晓情况开展了调查。调查地点分布于南开区、河东区、红桥区、滨海新区塘沽、西青区、武清区、津南区、蓟县和静海区等9个市区和郊县,包括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即行人、骑自行车人等近千例。本次调查主要反映了如下情况:
1.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较其他被调查者的学历略偏低,大多数属于中低收入水平。
2.在对驾驶员进行驾驶相关行为(如是否闯红灯、是否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等、是否随意横穿马路、是否逆向行驶、是否在白线内等信号灯等)的调查中发现,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普遍落后于自身的认知水平,且对各类违规行为的认知不足。如:仅有一半的人认为红灯应在人行横道白色区域内等待,只有1/3的人能做到;有2/3的人认为骑车时不应载成年人,但只有不足一半的人能做到。
3.关于被调查的违法行为(如是否闯红灯、是否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等、是否随意横穿马路、是否逆向行驶、是否在白线内等等信号灯等),其他人员的认知正确率普遍高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说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更亟待提高。
4.公众对电动自行车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危害有一定的认识,对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行为持支持态度,但需要法律层面的约束。
在对电动自行车是否加强专项立法调查中,不论是否是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都普遍支持电动自行车立法,其中,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支持率为92.5%,其他人员的支持率为95%。
此外,在2015年7月由某机构发布的一项最新的关于管制电动自行车的调研显示,在北京、上海、天津这三大城市中,不论被调查者采用何种方式出行,都对当前的道路安全问题不满意。被调查者普遍认为“道路交通秩序比较混乱”“交通法律执法不足”“个人责任缺乏,即所有的道路使用者都有责任安全出行和遵守法律”。这其中主要包括:非机动车随意穿行马路、机动车停在自行车道、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和逆行、随意拆改限速装置,不遵守交通规则。街道成为汽车驾驶员、骑车人、行人和电动自行车驾驶者低水平冲突的场所。各个被调查小组几乎所有受访者都一致对电动自行车存在不满,不管他们日常采用何种交通方式,这其中也包括骑电动自行车的人。
电动自行车成本市道路交通安全一大隐患——
全市事故逐年下降电动自行车不降反升
我国目前正处于道路交通伤害的高发时期。有数据显示,近年来,虽然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但由于摄录、严惩酒驾等法规的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逐年减少,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却持续增加。随着近年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交通参与者使用电动自行车出行所占比重近年逐年提高,部分地区的电动自行车的使用量甚至超过机动车。2013年,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已达到1.8亿辆,而同年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为1.37亿辆。天津市作为中国四大直辖市之一,是全国最大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基地,占全国40%左右。截至2013年10月,天津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160万辆,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保有量是机动车的2.4倍。
电动自行车是天津市民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电动自行车出行经济、环保、便捷,在给群众出行带来很大便利的同时,也伴随产生诸多的交通问题。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车速快、横过马路、拐弯不打手势、不戴头盔及不安全载人等现象非常普遍,而逆行、占道、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排在前三位。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逐年攀升,对自身安全造成威胁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他人的交通安全。本市自2011年以来,在全市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逐年下降的趋势下,电动自行车死亡事故不降反升,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成为道路交通安全公共管理的一大焦点。
电动自行车事故多发虽有5大原因,但——
近半电动自行车应承担事故责任
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不得私自拆改限速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但现实生活中,面对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市民的道路安全意识和行为却没有随之快速提高,电动自行车超标、交通违章现象突出。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没有驾驶证、很少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超速行驶、随意掉头转弯、占用机动车道、闯信号灯、强行左拐弯、载人载物、横穿马路、逆向行驶等违章行为比比皆是,不仅给城市交通通行秩序造成混乱,还形成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据公安部门查处统计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情况,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违法在机动车道行驶、违法载人、违法逆行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违反路口行驶规定、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几类交通违法行为。此外,通过对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统计发现,在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中,近半数的电动自行车都应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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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事故损伤特点
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驾驶人的受伤部位,主要集中在头部、下肢、上肢等部位。其中,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头部损伤比重最高,达到30%,其次就是下肢损伤以及身体多部位的擦伤等损伤。在电动自行车事故中仅有20%的驾驶人没有明显受伤,近80%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到伤害,远高于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受到伤害的比重,也远高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伤害程度总体比重。
电动自行车事故多发5大原因
1.优良的性价比导致购买数量激增
在城镇,中短距离的出行占据着居民出行的很大比例,与公共交通相比,电动自行车可以实现“点对点”的效果且停车方便。且由于电动自行车价格相对低廉、使用成本极低、基本无需保养,加之无需买保险、无需办证、行驶在路上不受年龄身体条件限制、违反交通法规不受处罚或所受处罚较轻等原因,因此群众出行时更青睐于电动自行车。
2.安全技术性能较差
电动自行车零部件一般是窄轮胎、线刹制动、塑料模板包围等,作为一种两轮交通工具,其制动性能和平衡性能较差,且驾驶人没有相关的身体安全保护设施,因此在行驶时尤其是高速行驶时,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极易对驾驶人和乘车人造成伤害。同时,由于零部件的生产、购买门槛较低,不乏部分厂家生产拼装电动自行车,以次充好,为交通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
3.交通违章现象突出
电动自行车违章频繁,而目前缺少对电动自行车违法的处罚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没有驾驶证、很少佩戴安全头盔、超速行驶、随意掉头转弯、占用机动车道、闯信号灯、强行左拐弯、违法载人载物、横穿马路、逆向行驶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章现象突出,不仅给城市交通通行秩序造成混乱,还形成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这很大原因在于驾驶人自认为安全,低估违章的风险,违反交通法规后基本上无处罚。而这种违章侥幸心理的产生,与目前我国法律缺少对非机动车(如电动自行车)违章处罚的规定有关。加之电动自行车属于新生事物,国家法律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尚不十分明确,处罚力度不大,大大降低了驾驶人的心理成本,使其能心安理得地将违章进行到底。
4.安全标准未得到有效实施
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已经十几年没有修订过,同时,已有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未得到有效实施。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千克。然而,现在道路上行驶的90%左右的电动自行车速度都在40公里/小时甚至更高,重量普遍在50至60千克,严重违规超标。在各类电动自行车市场乱象叠加下,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5.其他客观原因
电动自行车违章也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由于一些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导致电动自行车“无路可走”,只得被迫在机动车道行驶。
电动自行车这样骑才能安全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专家对此提醒,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尤其是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应提高道路安全意识,避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可以在机动车道行驶、不可以逆行、不可以闯红灯;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转弯前,一定要提前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时再继续行驶,千万不能在后方情况不明时突然猛拐;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通过车辆较多、人流较大的路口路段时,要下车推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可以随意横穿马路;
驾驶电动自行车遇见红灯时,应该在非机动车道白色画线区域以内等待;
在夜间出行时,保证非机动车上脚蹬和后挡泥板处反光标志的清洁,有条件的可购买具有反光效果的贴纸,提高夜间非机动车的可见性;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电动自行车道路安全专项法律法规亟待出台
电动自行车是近年来的新兴事物,目前国家尚无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目前的交通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约束力太低。也是造成其违章现象屡禁不止、交通管理机关执法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有一个条款有对非机动车的驾驶员进行处罚规定,即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但很明显,这种处罚种类和幅度现在已不能达到威慑的作用。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2015年全球道路安全报告”报告呼吁,各国急需出台强有力的道路安全法律以降低如此庞大的死亡。目前,我国已有十余个省市出台了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办法,如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新疆、成都市、昆明市等。因此,通过立法改变来减少道路交通伤害,已经迫在眉睫。
本市目前也尚无关于电动自行车道路安全的专项法律法规,现有法律缺少专门针对行人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条款,而随着近年来本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该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条款已不足以保障道路安全,加之违法后处罚难度较大,往往使其容易逃避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乃至心存侥幸,违章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另外,由于电动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尚未出台,在各类电动自行车市场乱象叠加下,路面上绝大多数都是超标车辆。因此,本市亟待出台一部关于电动自行车道路安全的专项法律法规。同时,针对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安全意识差和违规驾驶行为普遍的情况,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开展针对电动自行车规范驾驶认知和行为的安全教育,预防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