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优惠券“优惠”花招多 商家设障碍或当噱头

14.01.2016  17:29

   天津北方网讯: 时近春节,不少商家都推出了名目众多的电子优惠券,以期吸引顾客。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部分商家对优惠券或设置重重障碍,或只把优惠券当做噱头,使“优惠”之名大打折扣。

  昨日,记者在网上看到,随着春节档期临近,本市不少商家都推出了折扣甚高的电子优惠券,有的折扣甚至达到0.1折。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优惠券虽然折扣惊人,但其中的猫腻不少,例如在一家酒吧提供的电子优惠券中,商家只标明30元购230元伏特加,并未标明其他限制,但记者电话咨询,商家才表示,该优惠券必须与该店200元套餐一起使用。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也发现,部分商家提供的优惠券还存在先提价后打折、未告知客户休息日无法使用等问题。

  优惠券优惠受限制

  市民韦童:去年年初,我在网上下载了一张售价78元的优惠券,其说明页面上并未说明限制条件,只标注使用前提前一天预约,但我连续三周预约周末就餐,都被拒了,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该店的优惠券根本不允许在节假日使用。

  市民王峥: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却限制优惠券在节假日使用,这样的商家我遇到过很多次了。节假日一般都是餐饮业、娱乐业顾客较多的时间段,因此对于已经购买优惠券的消费者,事先未告知限制其在该时段使用优惠券,这样商家当然可以获得“利润最大化”的好处,但未免有欺骗消费者之嫌。

  优惠券名不副实

  市民任雅姗:优惠券陷阱不止于此,去年夏天,我在网上花25元,购买了一张标价50元的宝坻区一观光园的优惠券门票,但到达现场后,检票员却在无意间透露,即使消费者未购买该优惠券,也可以25元的价格进入观光园。

  市民薛桂华:现在一些优惠券标高价而后再打折的“高标低打”做法十分明显,上周我在网站上看到一款中档的蛋糕竟然标价800多元,使用优惠券后售价为100元,而市面上同档次的蛋糕售价也就在百元左右,商家如此做法肯定会让不少消费者“上当”。

  不当做法涉嫌违法

  律师刘善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等有关情况。而商家不标电子优惠券使用时间限制、高标低打等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知情权,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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