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
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5年12月1日起
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5日
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
市交通运输委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进一步
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本市铁路、道路安全畅通,防止发生安全事
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工作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口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
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铁路干、支线上的有人看守道口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看守。
本办法所称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是指不够道口看守标准,应
由地方负责监护的道口。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上的无人看守道
口由其产权单位或受益单位负责监护。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
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综合分析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存在的问题,
制定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区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同铁路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重大
事故。
(四)组织检查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情况,督促有关部门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宣传教育,组织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管理和监护人员培训。
(五)统一管理市级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经费。
(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管理的有关
事宜。
第五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属地管理,相关区县人民政
府全面负责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和
本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理顺管理体制,组
织实施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运输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工作,主要职责
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协调辖区内铁路无人
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和管理,签订
劳动合同,并组织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
务培训。
(三)负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工作的检查和评比。
(五)负责区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立健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制度,完善铁路
无人看守道口设备及监护人员档案。
(七)参与协调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拆除、合并、改建等工
作。
(八)负责组织对破坏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设施、扰乱铁路无
人看守道口秩序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交
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必须坚持标准化作业。
(一)保持精神饱满,穿着规定服装,衣帽整洁端正,佩戴
统一的执勤标志。
(二)交接班应填写交接班记录簿,载明安全情况、信号工
具备品、设备状况、注意事项、上级指示和文电通知等。
(三)班中应坚守岗位,认真瞭望,根据报警和列车运行情
况,适时关闭栏杆(门);双向行驶车辆的道口,应先关闭进口
栏杆(门)。
发现列车开来或报警时,监护人员应立即做好接车准备,并
携带"停"字牌在规定位置接车。接车时应注意道路交通状况,及
时拦阻欲抢越道口的车辆和行人。
列车通过后,双侧监护人员应确认本线及其他线无列车开来,
并互相确认信号,然后开放栏杆(门),疏导车辆、行人迅速
通过。
第七条 选聘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必须符合用工基
本条件,包括:对工作负责,事业心强,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
岁(含)至55周岁(含)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聘用监
护人员实行新老结合的原则,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选聘的监护人员实行年度考核,
对监护人员责任心、安全意识、业务技能、健康状况、年龄进
行综合分析评估,对不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及时调换,并做好续
聘和解聘工作。超龄监护人员本人提出延长工作年限申请的,经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工作年限。
选聘的监护人员应参加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铁路
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建立市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及监护队长分
级负责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安全三级巡查机制。市交通运输
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与安排专人视频监控相结合的方法,
对关键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加大检查频次;定期与区县交通运输行
政管理部门和铁路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跟
踪整改工作。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
道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夜查每月不少于两次。监护队长每
日对监护人员作业标准及设备状态进行检查,严格落实昼夜检查
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追踪整改,采取有
效措施,确保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遇节假日、重
大活动以及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加大检查力度,对防护设施进行
常态化检查,出现故障立即组织抢修。
第九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日常管理:
(一)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内应悬挂监护人员岗位职责、
监护人员作业标准、发生故障应急处理办法、工具备品、旅客
列车时刻表等。
(二)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内应有安全技术设备台账、
交接班记录簿、安全检查指导簿、行车日志记录簿、设备检修及
故障处理记录簿、安全通知通报记录簿。
(三)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内及周边应保持整洁。
(四)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内及周边不得私自拉电线及
擅自增加电器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设备坚持定期维护维修,保证在
规定的安全期限内使用。无线设备5年更新一次,有线设备10年
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铁路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
护人员业务培训与日常管理、监护房建设和改造规划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事故处理:
(一)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市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配合铁路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交通事故时,当班监护人员应
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
部门。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0分钟内
赶到现场,积极组织救援,处理相关事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
应在调查处理事故的同时立即上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三)由于肇事者违章抢过道口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对疏于管理造成事故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关区县监察
部门追查该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附近发生道路交通阻塞或交
通事故时,监护人员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维护秩
序。
第十四条 定期开展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竞赛评比活动。
对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员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予以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