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名新人民监督员宣誓任职 可监督11种情形

25.03.2017  11:06

   天津北方网讯: 3月23日,本市120名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面向宪法宣誓任职。这是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后本市聘任的首批人民监督员。今后,人民监督员不再由检察院选任,全部改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组织选任并负责培训和管理。

  负责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人民监督员,顾名思义,就是代表人民履行监督责任。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从2003年开始本市施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过去,人民监督员一般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经检察机关考察确认后产生,而如今,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选任破除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弊端,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选任方式的改变就是让人民监督员敢说、敢监督。

  高中以上学历年满23周岁可担任人民监督员

  去年底,市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本市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后首批人民监督员。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要求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之所以只规定了高中学历,主要是从人民监督员职责定位出发,并考虑基层实际。同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对于那些因身份、职务原因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明确规定不列入选任对象。

  要求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公职人员不超过50%

  人民监督员来自于人民,专门监督检察工作。为了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本市还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二是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是司法行政机关要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四是每个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保证人民监督员地域分布的广泛性。

  可监督11种情形

  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11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监督程序的“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两类案件外,其他情形的监督程序均由人民监督员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监督制约机制的存在本身,对办案检察官会产生一种倒逼效应,促使检察官在办案中更加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司法行为。(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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