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值班值守制度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应急〔2015〕2号
委属各单位,滨海新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值班 值守制度》已经我委2015年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1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值班值守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值班值守、信息报送、内外联络等 工作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管理处负责委行政值班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委 领导 值班工作;人事处负责提供机关值班干部名单;行政处负责安排值班场所、设备设施、值班车辆保障,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值班室卫生清理;信息化处负责值班室网络维护。
第三条 委机关带班领导由委领导担任,委机关值班干部由机关各处室正式在编公务员担任。
第四条 委机关实行工作日值班和节假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工作日值班为夜班,自17:30至次日8:30;节假日值班,上午8:30至18:30为白班时间,下午18:30至次日8:30为夜班时间。
第五条 带班领导职责:及时处理上级命令、指示和基
层单位的请示、报告,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 事项 ,督促检查当班期间值班干部履职情况及系统各单位值班情况,协调处理值班期间有关事务。
第六条 值班 人员 工作职责:
(一)接听、回复电话;
(二)协助签收和处理送达值班室的公文、电报和信件等;
(三)协助报送紧急事项和重要信息;
(四)协助报告突发应急事件;
(五)详细记录值班情况;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值班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严守值班纪律;
(二)熟悉工作情况,熟练使用值班设备,掌握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方式;
(三)及时接听电话、接收文电和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遇有紧急重要事项立即按程序向有关人员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四)严守秘密,不得带无关人员在值班室滞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经办涉密事项,不得让外来人员使用保密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及其他保密设施设备;
(五)接听电话应热情礼貌、语言文明,对属于值班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应妥善回复,不得敷衍塞责,不得使用值班电话聊天;
(六)爱护值班设备设施,保持值班室清洁卫生、整齐有序。
第八条 值班电话的处理要求:
(一)接听电话要问明对方的姓名、单位、职务、电话号码、准确记录需办理的事项,并与对方复核一遍;
(二)接到市委、市政府、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有关部门的重要通知事项或向委反映重要问题的电话,要详细、准确记录,认真填写《电话摘报》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三)基层单位、群众来电以及与委工作有关的查询电话,能直接答复的应直接答复,重要的事项应请示有关领导后再做答复,不宜或不能答复的,请来电人直接与相关部门联系咨询,或告知对方会转请委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九条 接到文电和传真的处理要求
(一)值班人员接收文电、传真,要逐件清点、核对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查询和报告;
(二)值班人员除在《值班日志》上登记文电、传真接收、转交情况外,还必须在交接班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第十条 值班有关事项处置程序
对于非紧急类工作事项,可等到上班后处理的,值班员要认真做好记录,移交给下一个值班员,并说明值班情况和提醒移交工作事项的有关要求。对于紧急事项确须马上处置的,立即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涉及市场和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信息和事项,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与应急处联系,按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收到紧急机要文件、电报等,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与办公室联系,按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涉及委领导紧急工作事项,直接与办公室联系,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遇其他紧急事项,视情况与涉及的有关方面联系,及时妥善处置,按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值班员应当按上述要求将值班遇到的紧急事项及时联系并转请有关人员处理,还要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处置进展情况,直至最终的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值班员如需向有关领导请示,对涉密的文件尽可能不用普通电话,特殊情况如需使用普通电话,不照原文,内容只说大意,避开敏感词汇,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值班时,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一)在《值班日志》上写清姓名、日期、值班时间,记录接到电话、传真和文件的具体时间,以及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及其具体时间;
(二)值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交接班前,应在《值班日志》上填写未了事项的情况,并向接班人员仔细交待清楚;
(三)接班人员应阅读《值班日志》,主动询问上一班情况和未了事项,点收上一班移交文电;
(四)《值班日志》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有关突发事件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过程;
(五)《值班日志》应按规定存档。
第十三条 值班管理。如遇带班领导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委领导进行调整;如遇重大节假日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根据领导要求,可对值班人员重新调整;值班干部如有请假、出差等特殊情况,值班干部可提前自行调整并向带班领导报告,同时报应急处备案;机关值班干部名单以人事处提供名单为准,如遇人员变动,人事处应及时通知应急处。女干部孕产期内和因病请假休息30天以上的干部,由所在处室领导报人事处,应急处根据人事处通知不安排值班,恢复值班依人事处通知日期为准;年满58周岁的男干部和年满53周岁的女干部不参加值班。
值班室所需公用设备和物品由行政处负责保障。值班员要做好管理、认真清点、交接。值班车辆由行政处安排、保障随时承办密级文件取送、突发事件的处置及带班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十四条 应急处应对值班值守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值班值守制度。应急处及委值班室值班人员应主动了解、检查、指导系统各单位的值班工作,保证联系通畅。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违反值班值守规定和要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在委内通报批评外,年度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