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市场 监管 质监〔2015〕15号
各区县局:
为了加强工业 产品 质量 监督,提高监管有效性,促进生产 企业 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企业产品质量 分类 监管试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为了更好地完成2015年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分类监管重点产品。2015年各区县局要对辖区内八类重点消费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包括:儿童用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婴幼儿纸尿裤、童鞋、学生文具),纺织服装(毛针织品、针织内衣、羽绒服、学生服装、皮革制品等各种纺织服装)、家用电器(家用消毒碗柜、家用电动按摩器、其他类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筑外窗、建筑内外墙腻子、内外墙涂料、油漆、胶粘剂)、家具(木制家具、软体家具、木制门)、健身器材(健身用品、自行车及零部件)、纸制品(纸巾纸、卫生纸、卫生巾、卫生护垫)、民用成型煤。
二、分阶段、分产品组织实施。各区县局分三个阶段完成八类重点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分类评价并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安排:5月20日前完成第一批儿童用品生产企业的分类评价;9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纺织服装、家用电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生产企业的分类评价; 12月20日前完成第三批家具、健身器材、纸制品、民用成型煤生产企业的分类评价。
三、严格评价。各区县局要严格执行《天津市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对照《天津市重点工业企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具体评价项目,对辖区内重点消费品生产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评价,确定分类等级,明确监管方式。
四、加强监管。各区县局要根据每个企业的分类评价,通过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回访等监督检查形式,利用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加严监管等监管方式,加强对重点消费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五、建立档案。各区县局要建立辖区企业分类监管档案,将企业基本情况、检查情况、分类情况、监管情况全部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六、按时报送。各区县局要严格掌握时间节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同消费品生产企业分类评价,并于2015年5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之前分别报送分类情况汇总表(附件1)。要求报送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联系人:马凤艳 电话:27182044
邮箱:1. 原质监马凤艳OA邮箱
2015年3月26日
天津市重点工业企业产品质量
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有效性,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工业许可证产品、3C认证产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计量器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业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产品质量保障情况和产品风险程度,对企业进行分类和监管的产品质量监督模式。
第四条 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场监管委”)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制定企业分类原则和监管制度,负责对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实施分类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地实际,具体负责开展本辖区企业分类、实施监管措施等工作。
第六条 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依法行政、严格监管。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七条 企业分类是市场监管部门为实施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措施,依据《天津市重点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类的活动。
第八条《实施细则》是区县市场监管局对企业进行分类以及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实施细则》规定的分类监管信息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信息、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等信息。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分类信息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实施细则》,主要通过日常监管活动收集辖区企业的分类信息,并负责核实和更新,保证分类监管信息真实和有效。
第十一条 依据《实施细则》,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AA、A、B、C等四个类别。
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够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B类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C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能力较差的企业,在近3年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或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或存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或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所有企业应完整真实地保存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记录。
第十二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实施细则》对辖区企业进行分类,并将企业分类结果报市市场监管委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分类情况属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类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 分类监管方式
第十四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分类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形式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回访。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委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十六条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区县市场监管局有计划地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
第十七条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区县市场监管局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门性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回访是区县市场监管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质量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
第十九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督检查形式。原则要求如下:
(一)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重点监督企业落实自我承诺的情况,主要监管措施包括:
1. 企业每年定期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市场监管部门支持其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优先推荐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等质量奖励。
(二)对A类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重点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主要包含:企业质量管理情况、执行产品标准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产品检验情况、产品质量追溯情况、产品监督抽查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主要监管措施包括:
1.企业每年定期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和支持其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
(三)对B类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监管措施包括:
1.企业每年定期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检查;
3. 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四)对C类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主要监管措施包括:
1.企业每年定期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
3.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加严监管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5.对已经获得的质量奖励和其他质量扶持政策,依据相关规定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
第二十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样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企业应当依法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将工业产品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并动态发布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区县市场监管局结合辖区内工业产品及企业实际进行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Ⅰ级(高风险)和Ⅱ级(较高风险)产品目录。
区县市场监管局对确定为Ⅰ级(高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将监管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相应下调一级;对确定为Ⅱ级(较高风险)和Ⅲ级(一般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可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管方式。
区县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动态调整相应的监管方式。
第二十二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企业的分类和分类监管方式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年。对企业的分类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降级处理,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
(一)违反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隐患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
(四)发生经查实的消费者反响强烈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分类监管是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
天津市重点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实施细则
企 业 名 称:
住 所:
生 产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天津市重点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企业基本情况 | 产品类别 |
| 产品名称 |
| |||
监督检查形式 | □定期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 □回访 □其他 | ||||||
企业分类类别 | □新增 □调整(□期满1年 □其他 )
| ||||||
上次分类情况(调整类企业填写):□AA □A □B □C
当前监管方式(调整类企业填写):□信用监管 □责任监管 □常态监管 □加严监管 | |||||||
监督检查记录 | (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 | 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该企业所生产 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综合评定为:□Ⅰ级(高风险) □Ⅱ级(较高风险) □Ⅲ级(一般风险) | |||||
(二)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和实现程度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结论 | ||||
*1、营业执照符合要求。 | 1、是否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覆盖所生产的产品。 2、营业执照是否按期年审,并在有效期内。 |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 |||||
2、企业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 1、企业执行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 2、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 |||||
3、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1、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是否完整、齐全,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 |||||
4、有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台帐等计量管理文件,计量器具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 1、是否有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台帐等计量管理文件。 2、计量器具是否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3、计量器具是否有状态标识。 |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 |||||
5、有原材料进厂验收制度,有原材料进货台帐及验收和不合格原材料处理记录;关键工序有操作控制程序;按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把关,且有档案记录。 | 1、是否有原材料进厂验收制度,是否有原材料进货台帐及验收和不合格原材料处理记录。 2、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是否制定了质量控制定的操作控制程序,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3、是否按产品标准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了出厂检验规定,是否有出厂检验记录。 |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 |||||
6、质量控制关键点的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 1、是否有培训和考核记录。 2、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是否有相关证照。 |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 |||||
7、做出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出厂产品质量合格的承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 1、是否做出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出厂产品质量合格的承诺。 2、是否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符合 □不符合 | |||||
8、有原材料购买、使用台账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能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并能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处理。 | 1、是否有原材料购买、使用台账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是否能实现可追溯性。 2、是否制定了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 |||||
9、对产品质量问题能及时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1、核查企业售后服务制度及相关记录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受到相关投诉或经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情况。 |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 |||||
10、依据产品召回有关规定,依法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 对于符合召回有关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否实施召回,并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 |||||
*11、产品标识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1、是否按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制定了出厂产品包装、标识规定。 2、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已取证企业是否标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 |||||
12、连续3(含)次以上市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 查看企业近3次市级以上监督抽查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 |||||
*13、近3年内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无拒绝监督抽查行为,无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 1、查看企业近3年内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监督抽查行为,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 □符合 □不符合 | |||||
*14、不存在使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用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 查看企业设备台账是否存在使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用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 |||||
*15、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经查实的投诉举报记录。 | 查看企业监管记录中是否存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以及经查实的投诉举报记录。 |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 |||||
16、企业达到规模水平、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 查看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企业提供行业协会或其他证明材料 | □符合 □不符合 | |||||
17、获得名牌产品、政府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质量奖励和荣誉。 | 查看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 □符合 □不符合 | |||||
评定意见 | 监督检查人员意见 | 根据《天津市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该企业生产的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为 级。 监督检查中,该企业指向性指标 “发现问题(不符合)”项 项,非指向性指标“发现问题(不符合)”项 项。分类拟为:□AA □A □B □C
监督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
对该企业实施监管方式为: □ 信用监管 □ 责任监管 □ 常态监管 □ 加严监管
(盖 章 ) 年 月 日 | |||||
备注:
一、此表适用于依据《天津市重点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分类监管。
二、本细则依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和实现程度综合进行分类监管判定。
三、判定原则:
(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判定原则。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和Ⅲ级(一般风险)3个等级,根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中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评定。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动态发布,每次评定风险等级都应以最新版本为准。(国家质检总局网址 http://www.aqsiq.gov.cn/ )
(二)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和实现程度判定原则。
本条款包含19款检查小项,按如下原则进行评定:
1、AA类企业:全部监督检查记录为未发现问题(符合)。
2、A类企业:指向性指标(带*项目)都未发现问题(符合),非指向性指标“发现问题(不符合)”项不超过2项。
3、B类企业:指向性指标(带*项目)都未发现问题(符合),非指向性指标“发现问题(不符合)”项在3-7项之间。
4、C类企业:指向型指标“发现问题(不符合)”,或者非指向性指标“发现问题(不符合)”项超过7项。
四、附则
(一)根据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和实现程度判定分类,AA、A、B、C四个类别的企业原则上分别对应实施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加严监管四级监管方式。如果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判定为Ⅰ级,则应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将监管方式下调一级。
(二)如同一企业同一生产地有多种产品,应按照不同产品类别分别进行企业分类和监管方式判定,按照从严监管的要求,依据该企业最低类别和最严监管方式进行判定。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地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分类和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