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五项措施促进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良性互动
近日,为厘清科、所、队之间监管执法的权限边界,避免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相脱节,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出台《关于促进监管与办案衔接的指导意见》,采取五项措施实现监管与办案的良性互动。
一、明确监管执法义务。《意见》规定各业务科室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也要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对如不立即进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影响日后案件查处的,应在请示主管局长后先行采取相应措施固定现场证据,实体法规定需要责令改正或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
二、规定抽验转办事项。《意见》规定业务科室在组织商品质量抽验等工作中,应对抽样商品数量、外观等进行多角度拍摄,会同检验机构详细填写抽样单。业务科室收到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将《案源转办通知书》,连同抽样单、委托鉴定书、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照片等材料一并交办案机构,为后续立案查处奠定基础。
三、严控内部转办期限。《意见》规定各科室通过监督检查、抽验、接到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或上级机关交办发现违法线索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等一并移交办案机构,情况紧急的需立即移送。避免了因内部转办期限过长,材料流转不及时,造成的超出法定时限、违反执法程序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案件转办的及时性。
四、规范业务指导流程。《意见》规定针对办案机构执法时的疑难问题,各业务科室分别负责指导违反本条线实体法的违法行为的相关专业知识、案件性质的确定及处罚条款的适用,并积极配合、协助办案机构的案件查处工作。此外还配发了相应的业务指导文书,经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一同归入案卷,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首推稽查建议制度。《意见》规定办案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索证索票、未建立进销货台账等处罚案由以外的需业务科室、市场监管所加强日常监管的事项,由办案机构应向负责日常监管的科所送达《稽查建议书》,提出对该行为进行回查和后续监管的建议,放大稽查执法效应,有效堵塞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