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市妇联开展“平安家庭我助力 矛盾调解在身边”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故事展播活动(七)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妇女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要论述和相关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天津市妇联组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三年培养计划收官工作,宣传调解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讲好调解故事,进一步增强妇联维权干部和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在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市妇联组织开展“平安家庭我助力 矛盾调解在身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故事展播活动。下面,让我们一起“聆听”精彩的调解故事吧!
【调解故事展播(七)】
以我之力,筑幸福之路
河北区妇联执委、君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淑霞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每每处理婚姻家庭类纠纷总让我不胜唏嘘。
作为河北区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律师工作者,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我工作中秉持的一贯原则。记忆犹新的一起纠纷,与大家分享共勉。
一位耄耋之年的老人房子被拆迁了,他生前就把拆迁款给了两个儿子,让他们买房,随后就去世了。老人生前将财产处分完毕,兄弟两人没有争议,这本来是件好事,一家人和和气气的,但没想到小儿子、儿媳却因为这笔钱产生争议,儿媳不想买房只想留钱,小儿子坚决买房,最终用这笔拆迁款购买房屋且登记在小儿子名下。
现在两人闹到离婚的地步,要求我介入调解,我分别了解了两人的诉求。首先,男方打破了平静,他说他和爱人是经人介绍结婚的,婚后育有一女,结婚之初相敬如宾,但随着共同生活矛盾逐步加深,也曾努力进行磨合,但没什么成效。在女方退休后,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多,都对彼此感到厌倦,生活理念也不同,现在除了这套房子其实没有别的了。男方认为,父亲生前赠与其拆迁款购买的房屋是他自己的,但是女方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我询问男方对于离婚的看法,男方一脸坚定地告诉我要离婚,他们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同时坚定地表示这套房子绝对不能给女方,这套房子登记在他个人名下,是父亲留给他个人的财产。
女方也诉说着她的种种不容易,辛劳半生操持家务,现在想过个安稳晚年,所以她势必要与男方离婚,而且她坚定地认为房屋应当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她理应分得一半。
结合双方陈述,我对双方进行了背对背调解,首先我问了男方其买房的过程,男方陈述:在其与女方共同生活期间,“财政大权”掌握在女方手中,身份证件、银行卡都由女方保管,购买上述房屋的手续也都是委托女方经办的,自己对于购买房屋的详细过程并不清楚,为此男方曾到多家银行查询银行流水仍不能明晰判断资金流向。我又找到女方进行释法,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听后表示,她在买房期间也曾出钱,所以她不认可男方的主张。我又与男方做工作,男方表示认可女方对家庭也付出过,但对于这套房坚持不予分割。事情仿佛进入了一个僵局,通过梳理双方的陈述,我无意间想起双方都陈述过他们的居住地均不在上述房屋中,于是我又询问了双方得知,该房屋从购买之初,就由他们的女儿居住。为此,我提出了一个建议,那就是将房屋留给他们的女儿,把其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与二人交流了目前的状况后,他们都表示同意。二人就这样在处理完有争议的房屋后,非常平静地离婚了,他们的生活从此变成了“他”和“她”……
生活中没有太多的惊天动地,但是每天都有柴米油盐,而法律就在这普普通通中体现出作用。我作为妇联调解员也是法律工作者,一直坚信我所应当做的不仅仅是尽自己所能维护妇女合法利益,更应当是权衡利弊后的案结事了,这在婚姻家庭类纠纷中更加体现得淋漓尽致。今后我将继续坚定信念,为每一起纠纷的化解付出我的热忱。
【妇联干部以案讲法】 河北区妇联权益科科长 高薇
当今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子女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是否属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之规定,结合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确定,如父母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则应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文字及视频来源:天津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