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

01.07.2016  15:05

  7月1日起,本市将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日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按照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报请市政府同意,确定了本市资源税税率,并得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获准。据悉,本市资源税税率在全国属偏低水平,不会增加企业成本和市民生活负担,并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对本市经济影响甚微


  本次资源税改革主要内容是:全面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相关品目并入资源税;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和部分税目名称;加强矿产资源税优惠政策管理,赋予地方部分资源税减免优惠政策制定权限。改革后,本市资源税征收范围涉及原油、天然气、海盐、地热水、矿泉水、石灰石、粘土。


  资源税改革后,本市海盐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后相关品目需要开征资源税。资源税由地税部门征收,税收收入全部归属地方收入。这位人士表示,本市除原油、天然气、海盐和地热资源外,其他品目矿产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部分资源尚未开采,资源税占比较大的原油、天然气已完成改革,总体上看,此次资源税改革对本市经济影响甚微。


  税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改革前本市海盐实行从量计征,税额标准为15元/吨和10元/吨,改革后实行从价计征,与周边的河北省、山东省海盐税率均为5%。本市为鼓励海盐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纳税人利用制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苦卤),通过分解提炼等工艺制造的分离盐、烘干盐等,免征资源税。改革后国家规定石灰石税率幅度为1%-6%,本市确定石灰石资源税率为2%;改革后国家规定粘土资源税税率幅度为每立方米0.1元-5元,本市确定为1.5元/立方米。


  改革前本市地热水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改革后地热水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确定两档资源税率,分别是公共生产生活地热(供暖、生活、农业种植养殖)2元/立方米,特殊用途地热(洗浴、娱乐、温泉旅游、工业生产)6元/立方米。为鼓励地热水循环使用,提高地热水利用效率,本市对利用地热水使用后剩余尾水进行回灌的,依据回灌量等量按税额标准的30%征收资源税。矿泉水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2%,与改革前该项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持平。总体评估,本市资源税税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不会影响普通百姓生活


  资源税全面改革不会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其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资源税属于价内税,资源类产品价格主要是由其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并非由资源税税额高低决定,改革不会推高资源类产品价格。其次,改革将绝大多数资源类收费取消,适当并入资源税,保证了在静态上税负不增加。资源税全面改革强调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资源类产品价格不会受到影响。  


  决定企业和居民负担不增加的因素还有税制设计,特别是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财税部门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统筹考虑以前年度矿产品市场价格因素,以及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统一算账,合理确定了各类矿产品的税率幅度。我市充分考虑到天津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确定了较低或与缴费持平的税率。由此判断,在近几年资源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配合清费措施及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上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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