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社会体制改革中不断创新社会管理

27.12.2014  21:04

  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从而为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了指导思想,明确了目标任务,指明了发展方向。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立了社会管理的组织机构、政策法规和资源支持,以及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管理的科学发展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但与此同时,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艰巨繁重的社会建设任务、人民对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殷切期盼,对社会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还存在着民众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利益关系不协调,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不高,政府监管不到位,社会协同程度低等问题。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确保社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坚持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社会建设的精神,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社会管理的科学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好社会管理中的各种关系,坚持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是坚持党委领导与发挥各方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社会管理既要发挥各级党委在社会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等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发挥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从事社会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还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发挥协同作用,惟其如此才能形成社会管理的合力,才能使社会管理的效益最大化。

  第二是维护中央权威与保证地方自主性相结合的原则。有效的社会管理需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政府在制定全国性的社会政策法规、厘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全国性标准、协调社会管理中的省际关系、政策执行中的纠偏、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推进省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前提下,应当对地方政府进行充分授权,并实行适度分权的政府间关系管理体制,使各级地方政府拥有与其社会管理责任相匹配的资源和权能,支持他们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地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地方性社会政策。

  第三是服务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社会管理包括社会服务和社会监管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同样要兼顾社会服务和社会监管两个方面。依靠社会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可以消除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因此具有基础性地位。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依法监管并进行社会矫正,社会才能维持良好的秩序。国家在履行社会服务和社会监管职能的同时,也需要保障个人的私人空间和社会的自治空间、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与社会自治自律的权利,并尊重社会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权。惟有如此,国家和社会才能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

  第四是控制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社会管理领域的矛盾包括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对于敌对组织的敌对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需要采取防范、控制、压制等措施加以有效防治。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则要采取平等协商、相互沟通、依法处理、引导疏导等方式加以化解,而不能动辄采取压制手段激化矛盾。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遵循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逻辑,从源头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和协调利益关系。

  第五是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原则。社会管理技术创新与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现代科学技术在社会管理中的引入和运用,会引起社会管理的组织形态、方式方法发生重大变革,推动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社会管理制度创新要求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作为支撑。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双轮驱动。

  第六是坚持循序渐进与适时突破相结合的原则。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需要试点探索,及时推广;需要总体可控,在纠错中前进。但渐进改革决不意味着无限期推迟和拖延改革,从而错失改革良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抓住有利时机,及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实质性改革和突破性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保稳定。

  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树立科学创新的理念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社会科学发展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必由之路,必须树立科学的创新理念。

  第一要树立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是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美好社会的价值理想。一个美好社会应该是一个包容的社会、公正的社会、善治的社会和和谐的社会。一个美好社会应当是一个消除了社会歧视、社会排斥、社会冷漠、社会仇恨、社会对抗和社会分类的社会。对于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个人而言,美好社会应该是一个人人都得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幸福社会,社会成员在这个社会中应该充满安全感、自由感、尊严感、参与感、认同感和成就感。这种价值理想应当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指路明灯,同时也应当成为衡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际效果的基本评价尺度。不断实现社会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社会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趋势。

  第二要确立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人在社会服务和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社会管理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社会成员不仅应当成为服务和管理的对象,而且应当成为服务和管理的主体。社会管理的民主化意味着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的制定过程,参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制定过程,参与社会组织管理和社区治理过程,参与社会管理效果的评价过程,主动表达自己的需求和建议,客观评价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管理的实际效果。惟有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将社会政策及其执行建立在社会需求和民意反馈基础上,民众才会从改善民生的工作中真正得到实惠,党和国家才会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

  第三要明确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中法治相对于人治的特殊优势。在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保障公民权利中,法治具有人治所无法比拟的优势。社会管理法治化是从传统礼俗社会走向现代法理社会的必然趋势。以领导人的意志凌驾于司法裁判之上、以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必然导致“信访不信法”和信访行为激烈化、极端化。只有坚持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人们的行为才会回归平和理性,社会的稳定才可期可求。

  第四要加强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中社会各个方面的合作管理。社会管理既包括党和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又包括社会的自我管理或自治,以及政府和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一个没有自治精神和自治能力的社会,只能依赖于外部的政府管理。长此以往,社会将缺乏创造精神和生机活力,养成依赖习惯和寄生习性,政府将会变成“保姆式”管理而不堪重负。社会管理的自治化意味着政府为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成员提供更大的自治空间,为社会自治提供必要的权利、资源和能力保障。政府将集中有限的资源做自己擅长做的事情,从而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社会管理的自治化将会促成国家和社会相互增强、合作互补的新型关系的建立。

  第五要充分发挥好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协同作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意味着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发挥好协同作用。为此需要政府转变自身角色和职能,从既“掌舵”又“划桨”,社会管理事无巨细、包揽无遗,到学会制定规则和做好“裁判”工作,将大量可以交给社会组织去做的事务通过服务外包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给社会组织去做。社会管理的社会化是政府“瘦身减负”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自身成长壮大的迫切需要。培育社会和服务社会应当成为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

  第六要适应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中的科学化和信息化要求。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意味着政府社会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的合理化,社会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化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将会提高社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应当成为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努力方向。信息社会的社会管理应当顺应信息化的大趋势。信息社会使我们的社会既分化为现实世界与虚拟社会,又使现实世界和虚拟社会相互转化、相互激荡,导致社会矛盾的倍增和放大。社会管理的信息化不仅意味着政府要建立社会管理各类基础数据信息库,实现信息整合和信息共享,以及利用互联网络为公民提供各种智慧型的公共服务,而且意味着政府要遵循信息社会的内在规律来管理现实世界和虚拟社会,实现官民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