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编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不公开信息将被列入异常名录
06.08.2016 14:39
本文来源: 新华网
记者从天津市社团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正在编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不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社会团体,将被列入异常名录,同时,有关部门将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
近年来,社会团体承接大量政府购买服务,凭借专业优势,为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一些社会团体为了一己私利,打着慈善、公益的旗号,谋取不当利益。一些有关社会组织信任危机事件的发生,与信息公开制度缺失有着密切关联。为此,《征求意见稿》要求,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同时,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社会团体连续2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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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201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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