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01.2016 13:26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16年1月14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养费的征收作出具体规定。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
年度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
配收入为基数计征。
二、违反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对
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上述基数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本通知自修改后的《条例》生效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9.01.2016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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