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租房里抢劫“约会”对象案宣判 被告从重判罚

23.03.2015  18:09

   天津北方网讯: 本网于1月13日报道的“‘约会’日租房见财不留情”一案,日前由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19时许,青海省无业男青年苏某与女青年赵某相约在本市和平区一日租房见面后,其持刀相威胁,劫取赵某iPhone5手机一部及iPad2平板电脑一部、44000日元(折合人民币2547元)、10美元(折合人民币61元)等物品,后逃离现场。苏某随后将手机、平板电脑变卖,日元送与他人。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9日将苏某抓获。经苏某交代,其还曾于2014年1月4日21时许,与女青年王某相约在本市南开区一日租房见面,后其持刀相威胁,劫取王某iPhone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苏某“先供后翻”,避重就轻,且未能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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