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推突发事件应对地方法规 规范监测预警等行为

30.06.2015  13:14

   天津北方网讯: 7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据介绍,《办法》共设7章5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框架下,规范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行为。特别是结合天津实际,进行了多项创新规定:一是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办事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市和区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三是将应急管理日常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四是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将风险管理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五是明确广播、电视、政务网作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的权威媒体,并同时规定了其他新闻单位的转发责任;六是将应急预案中确定的现场总指挥制度进行立法保障,确保现场总指挥能够合法、有序、高效地实施指挥;七是补充规定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三项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政府在应急处置中能够有法可依;八是设立应急征用令,规范政府的应急征用行为;九是鼓励志愿者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秩序维护、心理疏导、医疗救助等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等。

  《办法》的出台,将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标志着天津市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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