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彰显科学民主立法原则
法制网两会系列评论④
法制网评论员 魏干
3月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郑淑娜等人分别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法者天下之公器。立法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布局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管法之法”,立法法系实施近15年来的首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通过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的答记者问,以及此前李建国副委员长关于立法法草案的说明,我们对这部“小宪法”的修改有了更为全面深刻的理解。就笔者而言,除了直观感受到其在内容结构、遣词造句等方面的严谨性外,还充分感受到立法法草案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对科学民主立法原则的遵循。
一是围绕立法的针对性,完善立法选题内容。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这就要求立法工作必须紧跟时代,紧贴社会实践,选好选准立法项目,抓住“牛鼻子”,以发挥科学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效用。但立法不可能大包大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而且,立法也是一种成本昂贵的社会控制手段,必须注重成本效益,强调针对性,并为尊重和发挥其他社会规范和控制手段留出空间。本次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从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健全立法工作体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方面,提出了诸多新举措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围绕立法的实效性,强化起草、审议和沟通协调。 强化立法的实效性,就是要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立得住、行得通、够实用”,发挥好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功能;就是要在立法中树立精细化思维,注重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被制定出来的法律更好地“识民情、接地气”。立法法的修改过程充分体现了这点。比如,起草者们前期就先后收集整理了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立法法的建议,组织对若干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远赴黑龙江、宁夏、江西等省、自治区调研。此后,又召开地方、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座谈会,还专门就立法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听取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使草案趋于成熟完善。
三是围绕立法的开放性,加强利益表达和协调协商。 公共利益理论认为,法律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卢梭)。因此,立法既是伦理问题也是技术问题,立法在本质上是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博弈、权衡和选择的过程。为保证立法能够贯彻人民的意愿,就必须改进选择机制,使立法成为开放的公共选择过程。在立法法修改草案起草中,起草者们先后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此种种措施,正是对推进立法的民主化,完善利益表达和协调协商机制进行深入的贯彻落实。
作为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立法法之修改不仅在实体内容上紧扣了科学民主原则,而且在程序操作上严格贯彻了科学民主原则,并以此为“方法论”展开对于各项立法法条款的全面审察和细致修改,必将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也必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步入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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