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法立法规划三十五年:明确单行税法项目

14.08.2015  13:04

   阚珂

  改革开放初期的税收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是从制定涉外税收法律和个人所得税法起步的。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后,由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经济形势发展很快,迫切需要制定相关的税法,但又缺乏这方面的经验,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9月18日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大又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根据这两个授权决定,国务院先后制定了若干个税收的条例。

  以上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以及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有计划制定的若干个税收条例,可以看作是我国新时期实施税法立法规划的第一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规划税收立法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之初就明确提出,立法工作要制定规划,抓住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按照这个要求,当年6月,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将“制定和修改有关税法”和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项目列入其中。

  1991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任期届满前一年多时间的立法规划,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个正式的立法规划,将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两个税法立法项目列入其中。

  在第七届任期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完成了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92年完成了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两项有关税收的立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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