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国开行共同发文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

27.04.2017  21:56

  根据住建部公开的《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可以获得PSL资金支持,主要内容如下:

  PSL资金支持范围

  PSL资金主要支持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管廊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实施的项目,PSL资金仅支持项目中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部分。管廊建设与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工程一体化施工的项目,若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的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含)以上,PSL资金可对项目进行全额支持,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建设内容须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相关信贷政策;若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的投资不足项目总投资的50%,PSL资金仅支持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部分。

  PSL资金运用条件

  (一)基本要求。

  管廊建设项目所在城市管廊专项规划已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已有一定基础,具备开工条件。技术方案合理,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等标准规范。管廊建设项目已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库。

  (二)可研编制要求。

  对于管廊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实施、管廊建设与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工程一体化施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管廊本体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部分的投资额度,并在总投资估算表中将管廊建设及入廊管线敷设对应的投资额度进行分项列示。

  (三)优先支持条件。

  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管廊项目,PSL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1.列入国家管廊年度开工建设项目清单的管廊建设项目。2016年PSL资金将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2016年计划开工项目,以及2015年计划开工但在2016年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2.含有天然气、污水、雨水管线中至少一类管线入廊的管廊建设项目。

  3.管廊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并实质性开工。实质性开工是指明挖工程已开挖基坑形成支护,非开挖工程施工机械已经钻孔。

  申请程序

  (一)信息填报。

  各地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廊信息系统)填报管廊建设项目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与项目实施及融资方案相一致。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后纳入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库。

  (二)上报项目。

  由地方管廊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提出管廊建设项目使用PSL资金的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会同管廊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申请PSL资金支持的管廊建设项目,联合报国家开发银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入库确认。

  国家开发银行对各分行上报的管廊建设项目资料进行审核,统一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商请出具管廊建设项目入库书面认定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接到国家开发银行的函件后,结合各地管廊建设项目入库情况,据实出具认定函。

  (四)信贷管理。

  经认定入库的管廊建设项目,待国家开发银行依据相关信贷流程完成授信承诺后,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原则与借款人签署PSL资金借款合同。PSL资金的发放及贷后管理等事宜,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抵押补充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6]101号)及国家开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要求

  (一)管廊建设项目纳入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库是运用PSL资金的必要条件。各地管廊建设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在现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通力协作,用好用足PSL资金政策。

  (二)各省级管廊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本地区各城市科学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制定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做好管廊建设项目信息填报工作;主动与所在地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沟通配合,共同筛选有融资需求且符合PSL资金支持政策的管廊建设项目,积极协助城市落实承贷主体,并组织有关单位通过管廊信息系统上报PSL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做好管廊建设项目的开发评审工作,按照总行有关要求,及时向总行报送运用PSL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统计数据,落实好PSL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并督促借款人建立单独的PSL资金支用台账,并定期核对,保证合规。

  (四)各地管廊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将PSL资金运用及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反映,以便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