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通知批准粤津闽沪四地自贸试验区方案

21.04.2015  10:14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5-04-21   
   
   
   
  粤津闽自贸区各有侧重


  广东: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


  天津:加快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福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
  
  新版负面清单更加开放


  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共计50个条目、122项。同2014年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相比,更加全面,与国际规则进一步接轨,同时取消了60多项限制,进一步提高了开放程度。
  
  扩大开放同时防范风险


  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


  日前,国务院分别印发通知,批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通知指出,建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加快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自贸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不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要积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的贯彻实施。


  通知要求,广东、天津、福建、上海4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尝试、积极探索,统筹谋划、加强协调,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精心组织好有关方案的实施工作,有效防控各类风险。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实施效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又讯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决定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扩大开放、促进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和国际投资规则变化的制度创新。这次出台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主要目的就是深入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更深层次的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开放透明、有效监管的外资准入体系和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推动有关投资协定谈判进行试点。


  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共计50个条目、122项。主要特点包括:一是提高开放水平。负面清单之外,原则上对外开放。相对于以往一条条的开放措施,负面清单实现了更大程度的开放。与现行外资政策相比,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服务业、制造业领域进一步减少了外资准入限制。二是转变管理方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内外资统一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基本实行备案制,切实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完善准入体系。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制定,系统梳理了涉及外资的各类政策法规,凡是涉及外资限制的规定,统一在清单中列明,并且清单中的特别管理措施涉及国民待遇、高管要求、业绩要求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份全面的准入指南,大大增强了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同2014年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相比,这次出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更加全面,与国际规则进一步接轨,同时取消了60多项限制,进一步提高了开放程度。


  为了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引导外商投资有序发展,此次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开放新特点,试行办法主要在审查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对现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建立了信息共享、实时监测、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的联动机制。试点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新一轮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