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粮油加工企业制油工从业人员调查的通知

27.12.2014  22:02

 

津粮人事〔2014〕14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驻津粮油加工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全国粮食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粮安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数量充足、技术高超的人才,切实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按照国家粮食局部署要求,市粮食局责成天津市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面向全市开展粮食行业制油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对我市粮油储存、加工、经营企业制油工从业人员进行调查统计,具体事项如下: 一、职业范围 从事植物油料预处理、油脂制取、油脂精炼、产品(油、饼粕)包装工作的人员。 二、职业等级 本职业等级共设五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三、申报条件 (一)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含见习期1年)。 (二)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取得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调查方式 各粮油储存、加工、经营企业认真组织填报《粮油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制油工明细表》(附件2) 五、工作要求 请各粮油储存、加工、经营企业高度重视此次调查统计工作,认真梳理和据实填报《调查表》和《明细表》(附件1和附件2)中各项信息,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于2014年10月10日前报送天津市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联 系 人:胡德泗  孙艳 联系电话:022—24023629    022—24023639 传真号码:022—24023639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北十五经路13号 邮编号码:300171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粮油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粮食行业特有工种制油工明细表     2014年9月29日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