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杀发小认错人 “凭空听声”精神病人获刑14年
天津北方网讯: 精神病人出现“凭空听声”现象,想杀了“刺激他的人”。不料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他认错了人。近日,本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
现年47岁的男子邢某原在某油田从事驾驶车辆的工作。从2009年开始,邢某出现“凭空听声”现象。后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去年8月14日,从早上开始,邢某就感觉正在监狱服刑的发小范某“又通过仪器传话,在耳边刺激我了”。到了下午五六点,邢某感觉自己实在不能忍受这种刺激,便产生了用刀捅范某的念头。于是,他便从单位出来,来到了范某原来居住的小区。可是到了这个小区后,邢某又想不起来范某的具体住址。于是他就在小区里四处转悠。
这时,男子袁某正在小区广场附近散步。邢某从背影观察,认为这就是范某,于是就追上前去,持刀捅刺袁某。袁某在反抗过程中,邢某发现认错了人。于是借用他人的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而被害人袁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邢某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在实施作案行为时,辨认能力削弱,有限定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杀人
法庭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首先,被告人邢某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在于其精神分裂症产生的臆想,尽管本案中存在对象认识的错误,但侵犯的客体均是他人的生命权,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其次,被告人邢某具有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
谈到对精神病人犯罪的量刑,被害人律师王增强表示,完全不具备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具有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有事先预谋、尾随和杀人后报警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他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且系自首,所以应对其从轻处罚。(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