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殖买卖变色龙牟利 男子行为构成犯罪被处罚
16.01.2015 01:02
本文来源: 北方网
天津北方网讯: 一男子收购变色龙后,用于繁殖饲养,后贩卖牟利。日前,本市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本市西青区男青年杨某于2009年从一甘肃籍大学生(另案处理)处,收购5只变色龙用于繁殖饲养。2013年3月间,杨某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从王某(另案处理)处收购4只变色龙用于繁殖饲养。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间,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西青区的住处,向王某等人出售其繁殖的变色龙幼龙共计200余只,非法获利共计2万余元。2014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从其家中搜出变色龙成体52只、幼体30只。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濒科鉴字(2014)012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本物种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杨某处查获的变色龙分别为盔甲避役和叉角避役,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繁殖并出售。依照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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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2015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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