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关于组织申报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04.03.2016  18:5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加快推进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2016年市科委将建设一批企业重点实验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天津市境内注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大于3%,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3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承担过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企业重点实验室具有先进、完备的研究与开发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与开发的仪器设备(农业类实验室包括用于农业研究与开发的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重点实验室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4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企业重点实验室应有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五)企业重点实验室应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共建,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

  二、申报方式

  (一)申报单位依据全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申报条件,准备申报材料,由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局级主管部门推荐,报市科委相关处室。

  (二)市科委相关处室结合领域、企业发展需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申报材料汇总后送市科委基础研究处。

  (三)由市科委发展计划处、基础研究处按照《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津科基〔2016〕22号)的有关规定,会同市科委相关处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经市科委批准后,进入建设期。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2 年。建设期满后,市科委基础研究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

  三、注意事项

  (一)已组建或批准组建市级工程中心的企业一般不能再申报企业重点实验室。

  (二)申报的实验室名称要规范,统一命名为“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如:天津市组分中药企业重点实验室。

  (三)申报时可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较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

  (四)申报材料包括《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及相应的附件,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请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纸质版一式五份,其中至少一份为签字盖章原件,并提供一张刻录申请书电子版文件的光盘。申请书须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申报截止日期:2016年4月8日,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市科委基础研究处联系电话:58832859

  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58832971

  生物医药处联系电话:58832975

  农村科技处联系电话:58832826

  社会发展处联系电话:58832977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

  

  附件:1.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2.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3月4日

  • 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doc
  • 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doc
    2018年第四期创业孵化大讲堂成功举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要求,近日,科学技术委员会
    市科委面对面服务驻津青年企业家
      为纪念“五四”运动99周年和建团96周年,科学技术委员会
    市科委召开2017年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中期推动会
      为加强对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的管理、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