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出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14.12.2017  17:2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天津市实施方案要求,促进政府统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2月5日,天津市统计局正式出台并印发了《天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公示办法》、《记录办法》、《审核办法》,合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此项工作是市统计局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依法治统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市统计局领导高度重视,局长武军定在局务会上强调,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天津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的部署,推动上级精神在天津统计系统落地生根,确保行政执法设备升级、执法思维同步升级。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内容看,《公示办法》从行政执法的公示内容、公示方式、载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界定,详细说明了事前、事中、事后公示等3大类、11个细项的公示要求,内容涵盖了执法主体、执法权限、行政处罚、监督举报等诸多要素;《记录办法》重点围绕程序启动的记录、调查与取证的记录、审查与决定的记录、送达与执行的记录等执法流程的四个主要节点进行规范,并强调了如何使用好执法记录、如何管理好音像记录设备等实际问题;而《审核办法》则明确了法制机构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9项审核要点、审核后可能出具的5种情况书面意见或建议,进一步突出了审核工作对保障公平、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下一步,市统计局将以此为契机,组织好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熟练运用统计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执法办案的能力,确保执法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