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2.08.2016  19:07

  1.河西区疾控中心原科长古梅采取签订虚假合同手段,多次骗取单位巨额公款问题。古梅违反廉洁纪律,在开展职业危害评估工作中,谎称某公司介绍业务并与该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之后,以支付该公司中介费为名,先后5次骗取单位公款22万余元,由其个人决定支配使用。区纪委给予古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河北区鸿顺里综合执法大队干部蔡铭假借执法,以减免罚款、提供照顾等名义,多次索取、收受个体商户好处费问题。蔡铭违反廉洁纪律,在请病假期间,个人违规执法,以对辖区内早点铺、塑钢窗加工店等个体商户减免罚款、提供照顾为名,先后3次索取、收受好处费。街党工委给予蔡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街办事处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令其退还违规所得。

  3.河东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原党支部书记张春荣,采取签订虚假协议手段,违规为本单位职工获取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问题。张春荣违反廉洁纪律,在负责拆迁工作期间,采取签订虚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手段,违规为本单位12名职工获取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占用为拆迁户预留的经济适用房12套。区房地产管理局党委给予张春荣党内警告处分。(天津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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